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为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而造成伤亡事故,确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规定。一、本规定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品,是指在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电气设施。1、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绝缘鞋、绝缘手套、电工工具、防护镜等个人防护用品;2、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种“临边、洞口”的防护用具等;电气设施,包括各级电控箱、漏电保护器、电缆、电器开关、插座及电工元器件等;二、施工现场应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必须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台帐,完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三、在采购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时,应当验证销售单位的经营资质并提供下列资料(复印件)备案留存:1、销售单位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2、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出厂产品合格证;3、产品的有关检验标准或检验报告;4、产品的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5、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的说明。四、采购回的安全防护用品须按规定试验、鉴定且合格后方可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