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二条 本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三条 本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报告。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第四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第五条 本单位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工作制度1、本单位建立隐患自查制度,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2、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