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治理及报告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管理,有效地控制和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及员工生命安全,确保装置稳定、高效、安全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存储过程中安全装备、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不落实或违反国家、行业、企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规定,有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分级事故隐患共分为A、B、C三级。按可能造成的伤亡程度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应的A、B、C级事故隐患分别是:A级: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属国家级重大隐患)。B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9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C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重伤事故或3人以上的轻伤事故,或50万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