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说明一、安全预评价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局发改投资20150050号)等规定,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其目的是识别分析建设项目建设、运行后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对项目可能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预测并明确危害程度,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为建设单位安全卫生管理的系统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供依据和条件。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为审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提供依据。第一章 评价依据及范围1.1 评价依据1.1.1 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或规范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