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修改稿)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防范商品房交易资金风险,保障预购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存入、支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预付款、商业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款项)。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并用于购买商品房开发项目建设所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按工程进度支付的项目工程款、法定税费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相关费用,且应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