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诊疗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药、技等各类医务人员。 第四条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良执业行为,应当分别记分,分类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记分管理工作由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医务人员计分管理工作部门同其所在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向医疗机构设臵审批办理部门、医疗机构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记分情况。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的同时记分,记分与行政处罚不能相互替代。 第七条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