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检验检疫局进口食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维护进口食品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14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辖区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省局食检处主管全省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分支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督查以及绩效评价。各分支机构依法做好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对进口食品逐步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第五条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章 进口食品报检第六条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