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互联网政务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创建优质政务服务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政务服务活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是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由省、设区的市组织建设、行政机关使用的,通过网上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结合第三方网络平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的平台,包括互联网政务服务门户、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