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4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王金山二零零三年五月十八日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的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功能,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支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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