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2015年2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 王学军2015年3月10日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