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4),进一步规范我省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根据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交公路发2002590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地进行。 第三条 交通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各省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具体公布了各种车型的类型等级及各项要求。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营运客车进行类型等级核验、复核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在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和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公布车型的类型等级的有效期按照发布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职责1、负责对本省客车生产企业申报的中级客车及本省汽车经销企业申报的进口中级客车进行类型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2、负责全省营运客车类型等级核验、复核工作的业务指导,并对新进入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被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评为高级客车的车辆进行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