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安价服2009107号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0925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属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明码标价。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关于我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省高速公路总公司: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有关问题的复函(秘函2006264号)精神,现对我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占用)赔偿列为经营性服务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根据道路及设施损坏情况,按规定的标准由当事人予以赔偿,详见附件。 二、路产损坏未列项的,你公司可委托价格鉴证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及有关定额,进行价格行为合法性和价格水平合理性的认证。对价格认证结论有异议的,可委托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