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应解决的主要问题借鉴英国和欧盟有关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和判例,笔者认为,我国应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第一,规定禁止就业歧视的事由和保护范围。在平等权成为劳动法的核心理念的背景下,我国应该禁止基于性别、种族、残疾、宗教、信仰、年龄等实施的歧视。性别歧视应包括对怀孕、已婚者、变性、性取向的歧视。此外,还应当将我国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歧视现象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禁止基于健康、长相、社会出身等实施的歧视。除了禁止歧视的事由,反就业歧视的环节应涵盖劳动者求职申请、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解雇等各个环节。第二,规定就业歧视的主要方式、判断标准和抗辩事由。我国反就业歧视法应当借鉴英国的立法规定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的概念和判断标准。同时规定真实职业资格允许雇主按照工作的性质,对劳动者进行差别对待,并严格限制真实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职业资格限制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具有真实性,才可以免除责任。在间接歧视案件的抗辩事由中应采用适当和必须的原则,即雇主的条件或者要求必须是为了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