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自查制度为保障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安全进行和操作人员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为保障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保证放射诊疗工作和操作人员安全,定期对射线装置、操作人员的接受剂量进行监测。 二、配置必要的监测仪器和个人剂量监测装置。辐射诊疗部门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定期校验,保证正常使用。 三、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每次操作离开时,应当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污染检测,发现污染要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四、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辐射源关键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态检测。 五、 放射诊断、治疗装置的防护性能和与照射质量有关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六、委托经资质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