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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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处罚标准未发生实际收购或未产生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利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 粮食收购许可证收 购粮食 50 吨以下的,或产生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收购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粮食流通监督检

2、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利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 粮食收购许可证收 购粮食 50 吨以上的,或产生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警告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损害 1 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 5 千元以下的罚款。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3、“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警告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损害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 5 千元以上 2 万 5 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2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警告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损害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 2 万 5 千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

4、准,警告后仍未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损害 2 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欠付 1 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欠款 1 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 1 万元。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欠付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欠款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欠付 2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处欠款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3

5、粮食收购者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欠付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欠款 3 倍以上 4 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欠付 6 个月以上的。责令改正,处欠款 4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4 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

6、予以警告。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1 千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 5 千元以下的罚款。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 5 千元以上 2 万 5 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4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 2 万 5 千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或取消

7、粮食收购资格。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2 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 3年,或者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 3年,涉及粮食数量 3000 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 3年,涉及粮食数量 3000 吨以上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未依照规定报

8、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粮食数量 3000 吨以下的。责令改正,处 5 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5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粮食数量 3000 吨以上的。责令改正,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下的罚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

9、格。5 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1 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 5 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 5 千元以上 2 万 5 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6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款:“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

10、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 2 万 5 千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同时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给购销服务对象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2 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同时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陈粮出库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

11、量鉴定,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7陈粮出库未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 1 倍以上5 倍以下的罚款”。陈粮出库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出库粮食价值 1 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陈粮出库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责令改正,处出库粮食价值 2 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7 陈粮出库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 责令改正,处出库粮食价值 3 倍以

12、上质量鉴定,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5 倍以下的罚款。实际库存量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实际库存量占规定的最低库存量 2/3 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实际库存量占规定的最低库存量 1/3 以上 2/3 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8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最低库存量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13、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实际库存量占规定的最低库存量 1/3 以下的。责令改正,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实际库存量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量,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实际库存量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量 1/3 以下的。责令改正,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2 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实际库存量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量 1/3 以上 2/3 以下的。责令改正,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 2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9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最高库存量规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

14、二款:“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实际库存量超过规定的最高库存量 2/3 以上的。责令改正,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0粮油仓储单位违反备案规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

15、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未在规定时间内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不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仓容规模在 3000 吨以下或罐容规模 600 吨以下,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11粮油仓储单位违反仓储条件规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不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仓容规模在 3000 吨以上或罐容规模 600 吨以上,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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