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排村 13 队河涌堤岸景观整治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合同编号:发 包 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承 包 人: 2018 年 月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业主)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石排村 13 队河涌堤岸景观整治工程地 点: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全套施工图设计、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完成石排村 13 队河涌堤岸景观整治工程的全部内容 (
2、具体以施工图纸为准)。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图纸总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暂定)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暂定)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四、质量目标 工程质量目标:合格五、工程造价 合同价为:¥892300.00 元(大写:人民币捌拾玖万贰仟叁佰元整),其中: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42550.26 元,(大写:肆万贰仟伍佰伍拾元贰角陆分)。2、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 ¥:6602.91 元,(大写:陆仟陆佰零贰元玖角壹分)。2上述合同价已包括了除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或建设
3、规模、技术标准变更外的一切风险。六、组成合同的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施工图纸6、工程招标文件7、工程施工要求及管理规定8、承包人的答疑和承诺文件9、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10、施工技术指引11、施工监理程序12、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2018 年
4、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日起生效。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并以竣工验收和保修期满,工程通过了最终检验,无遗留问题并结算完毕后失效。3(此页以下无正文)4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 签约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 址:南沙区东涌镇吉祥北路 1 号 联 系 人:联系电话:020-84909912 地 址:传 真:020-84905295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511453 传 真:开户银行:帐 号:邮政编码:5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 、 词 语 定 义 及 合 同 文 件1. 词 语 定 义下 列 词 语 除 专 用 条
5、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应 具 有 本 条 所 赋 予 的 定义 :1.1 通 用 条 款 : 是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及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的需 要 订 立 , 通 用 于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的 条 款 。1.2 专 用 条 款 : 是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结 合 具 体 工 程 实 际 , 经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条 款 , 是 对 通用 条 款 的 具 体 化 、 补 充 或 修 改 。1.3 发 包 人 : 指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具 有 工 程 发 包 主 体 资
6、 格 和 支付 工 程 价 款 能 力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承 人 。1.4 承 包 人 : 指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被 发 包 人 接 受 的 具 有 工 程 施工 承 包 主 体 资 格 的 当 事 人 以 及 取 得 该 当 事 人 资 格 的 合 法 继承 人 。1.5 项 目 经 理 : 指 承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指 定 的 负 责 施 工 管 理 和合 同 履 行 的 代 表 。1.6 设 计 单 位 : 指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负 责 本 工 程 设 计 并 取 得 相 应 工程 设 计 资 质 等
7、级 证 书 的 单 位 。1.7 监 理 单 位 : 指 发 包 人 委 托 的 负 责 本 工 程 监 理 并 取 得 相 应 工程 监 理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的 单 位 。1.8 工 程 师 : 指 本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发 包 人指 定 的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代 表 , 其 具 体 身 份 和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承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1.9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 指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其 委 托 的 工 程 造
8、 价 管 理 机 构 。1.10工 程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的 承 包 范 围 内 的 工程 。1.11合 同 价 款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发 包 人 用 以支 付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承 包 范 围 内 全 部 工 程 并 承 担质 量 保 修 责 任 的 款 项 。1.12追 加 合 同 价 款 : 指 在 合 同 履 行 中 发 生 需 要 增 加 合 同 价 款 的情 况 , 经 发 包 人 确 认 后 按 计 算 合 同 价 款 的 方 法 增 加 的 合 同价 款 。1.13
9、费 用 : 指 不 包 含 在 合 同 价 款 之 内 的 应 当 由 发 包 人 或 承 包 人承 担 的 经 济 支 出 。1.14工 期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按 总 日 历 天 数( 包 括 法 定 节 假 日 ) 计 算 的 承 包 天 数 。61.15开 工 日 期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承 包 人 开 始施 工 的 绝 对 或 相 对 的 日 期 。1.16竣 工 日 期 : 指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协 议 书 中 约 定 , 承 包 人 完 成承 包 范 围 内 工 程 的 绝 对 或
10、相 对 的 日 期 。1.17图 纸 : 指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或 承 包 人 提 供 并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 满足 承 包 人 施 工 需 要 的 所 有 图 纸 ( 包 括 配 套 说 明 和 有 关 资 料 )。1.18施 工 场 地 : 指 由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用 于 工 程 施 工 的 场 所 以 及 发包 人 在 图 纸 中 具 体 指 定 的 供 施 工 使 用 的 任 何 其 他 场 所 。1.19书 面 形 式 : 指 合 同 书 、 信 件 和 数 据 电 文 ( 包 括 电 报 、 电 传 、传 真 、 电 子 数 据 交 换 和 电 子 邮 件 )
11、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内 容 的 形 式 。1.20违 约 责 任 : 指 合 同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或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符 合 约 定 所 应 承 担 的 责 任 。1.21索 赔 : 指 在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对 于 并 非 自 己 的 过 错 , 而 是应 由 对 方 承 担 责 任 的 情 况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 , 向 对 方 提 出 经济 补 偿 和 ( 或 ) 工 期 顺 延 的 要 求 。1.22不 可 抗 力 : 指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并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1.23小 时
12、 或 天 : 本 合 同 中 规 定 按 小 时 计 算 时 间 的 , 从 事 件 有 效开 始 时 计 算 ( 不 扣 除 休 息 时 间 ) ; 规 定 按 天 计 算 时 间 的 ,开 始 当 天 不 计 入 , 从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是 休息 日 或 者 其 他 法 定 节 假 日 的 , 以 节 假 日 次 日 为 时 限 的 最 后一 天 , 但 竣 工 日 期 除 外 。 时 限 的 最 后 一 天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当日 24 小 时 。2. 合 同 文 件 及 解 释 顺 序2.1 合 同 文 件 应 能 相 互 解 释 , 互
13、为 说 明 。 除 专 用 条 款 另 有 约 定外 , 组 成 本 合 同 的 文 件 及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如 下 :( 1) 本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投 标 书 及 其 附 件( 4) 本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5) 本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6) 标 准 、 规 范 及 有 关 技 术 文 件( 7) 图 纸( 8) /( 9) 工 程 报 价 单 或 预 算 书合 同 履 行 中 ,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有 关 工 程 的 洽 商 、 变 更 等 书 面协 议 或 文 件 视 为 本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2.2 当 合
14、同 文 件 内 容 含 糊 不 清 或 不 相 一 致 时 , 在 不 影 响 工 程 正常 进 行 的 情 况 下 ,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协 商 解 决 。 双 方 也 可 以7提 请 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作 出 解 释 。 双 方 协 商 不 成 或 不 同 意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的 解 释 时 , 按 本 通 用 条 款 37 条 关 于争 议 的 约 定 处 理 。3. 语 言 文 字 和 适 用 法 律 、 标 准 规 范3.1 语 言 文 字本 合 同 文 件 使 用 汉 语 语 言 文 字 书 写 、 解 释 和 说 明 。 如 专 用条 款 约
15、 定 使 用 两 种 以 上 ( 含 两 种 ) 语 言 文 字 时 , 汉 语 应 为解 释 和 说 明 本 合 同 的 标 准 语 言 文 字 。在 少 数 民 族 地 区 , 双 方 可 以 约 定 使 用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书写 和 解 释 、 说 明 本 合 同 。3.2 适 用 法 律 和 法 规本 合 同 文 件 适 用 国 家 的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 需 要 明 示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 由 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中 约 定 。3.3 适 用 标 准 、 规 范双 方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约 定 适 用 国 家 标 准 、 规 范
16、 的 名 称 ; 没 有国 家 标 准 、 规 范 但 有 行 业 标 准 、 规 范 的 , 约 定 适 用 行 业 标准 、 规 范 的 名 称 ; 没 有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 规 范 的 , 约 定 适用 工 程 所 在 地 地 方 标 准 、 规 范 的 名 称 。 发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条款 约 定 的 时 间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一 式 两 分 约 定 的 标 准 、 规 范 。国 内 没 有 相 应 标 准 、 规 范 的 , 由 发 包 人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时 间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施 工 技 术 要 求 , 承 包 人 按 约 定 的
17、 时 间 和要 求 提 出 施 工 工 艺 , 经 发 包 人 认 可 后 执 行 。 发 包 人 要 求 使用 国 外 标 准 、 规 范 的 , 应 负 责 提 供 中 文 译 本 。本 条 所 发 生 的 购 买 、 翻 译 标 准 、 规 范 或 制 定 施 工 工 艺 的 费用 ,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4. 图 纸4.1 发 包 人 应 按 专 用 条 款 约 定 的 日 期 和 套 数 ,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纸 。 承 包 人 需 要 增 加 图 纸 套 数 的 , 发 包 人 应 代 为 复 制 , 复制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18、有 保 密 要 求 的 , 应 在专 用 条 款 中 提 出 保 密 要 求 , 保 密 措 施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承 包 人 在 约 定 保 密 期 限 内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4.2 承 包 人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 不 得 将 本 工 程 图 纸 转 给 第 三 人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期 满 后 , 除 承 包 人 存 档 需 要 的 图 纸 外 , 应 将全 部 图 纸 退 还 给 发 包 人 。84.3 承 包 人 应 在 施 工 现 场 保 留 一 套 完 整 图 纸 , 供 工 程 师 及 有 关人 员 进 行 工 程 检 查 时 使 用
19、。二 、 双 方 一 般 权 利 和 义 务5. 工 程 师5.1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的 , 发 包 人 应 在 实 施 监 理 前 将 委 托 的 监 理 单位 名 称 、 监 理 内 容 及 监 理 权 限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5.2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在 本 合 同 中 称 工 程 师 , 其 姓名 、 职 务 、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 明 。 工 程师 按 合 同 约 定 行 使 职 权 , 发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要 求 工 程 师在 行 使 某 些 职 权 前 需 要
20、 征 得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 工 程 师 应 征 得发 包 人 批 准 。5.3 发 包 人 派 驻 施 工 场 地 履 行 合 同 的 代 表 在 本 合 同 中 也 称 工 程师 , 其 姓 名 、 职 务 、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 写 明 , 但职 权 不 得 与 监 理 单 位 委 派 的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职 权 相 互 交 叉 。双 方 职 权 发 生 交 叉 或 不 明 确 时 , 由 发 包 人 予 以 明 确 , 并 以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5.4 合 同 履 行 中 , 发 生 影 响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双 方
21、权 利 或 义 务 的 事件 时 , 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应 依 据 合 同 在 其 职 权 范 围 内 客 观公 正 地 进 行 处 理 。 一 方 对 工 程 师 的 处 理 有 异 议 时 , 按 本 通用 条 款 37 条 关 于 争 议 的 约 定 处 理 。5.5 除 合 同 内 有 明 确 约 定 或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外 , 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师 无 权 解 除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的 任 何 权 利 与 义 务 。5.6 不 实 行 工 程 监 理 的 , 本 合 同 中 工 程 师 专 指 发 包 人 派 驻 施 工场 地 履 行
22、合 同 的 代 表 , 其 具 体 职 权 由 发 包 人 在 专 用 条 款 内写 明 。6. 工 程 师 的 委 派 和 指 令6.1 工 程 师 可 委 派 工 程 师 代 表 , 行 使 合 同 约 定 的 自 己 的 职 权 ,并 可 在 认 为 必 要 时 撤 回 委 派 。 委 派 和 撤 回 均 应 提 前 7 天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承 包 人 , 负 责 监 理 的 工 程 师 还 应 将 委 派 和撤 回 通 知 发 包 人 。 委 派 书 和 撤 回 通 知 作 为 本 合 同 附 件 。工 程 师 代 表 在 工 程 师 授 权 范 围 内 向 承 包 人 发 出 的 任 何 书 面 形 式的 函 件 , 与 工 程 师 发 出 的 函 件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 承 包 人 对 工 程 师代 表 向 其 发 出 的 任 何 书 面 形 式 的 函 件 有 疑 问 时 , 可 将 此 函 件 提交 工 程 师 , 工 程 师 应 进 行 确 认 。 工 程 师 代 表 发 出 指 令 有 失 误 时 ,工 程 师 应 进 行 纠 正 。除 工 程 师 或 工 程 师 代 表 外 , 发 包 人 派 驻 工 地 的 其 他 人 员 均 无 权向 承 包 人 发 出 任 何 指 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