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5.1进度控制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项目进度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完善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强化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控制,提高审计效率,节约审计成本,根据我所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审计(含审计调查,下同)项目进度控制是指对完成审计项目规定时限的控制与考核。对审计项目从审计调查、现场审计到出具审计报告实行全过程进度控制。审计项目进度控制分为审计项目实施进度控制和审计报告进度控制。第三条审计部主任具体负责对审计项目进度进行日常登记、检查、通报和考核。第四条审计部主任建立审计项目进度台账,及时登记实施的审计项目进度情况。第五条审计部主任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根据事务所领导的要求及审计项目核定的任务,明确各审计项目完成时限。第六条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时限,应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一般审计项目审计组现场审计时间不得超过25个工作日(指有效工作日,下同),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集团公司审计和其他重大事项的现场审计时间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第七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完成时限,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