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心城区污水设施移交管理规定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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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武汉市中心城区污水设施移交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 范武汉市中心城区污水设施移交接管工作,明确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管理养护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污水设施运营管理,保障污水设施正常运行,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条例、 中共武汉市委、市政府关于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排水污水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中心城区污水设施,包括汉西、三金潭、黄浦路、黄金口、南太子湖、落步嘴、二郎庙、沙湖、黄家湖、龙王嘴、汤逊湖、北湖等污水系统( 以下简 称 12 个污水系统)内(不含武汉经济开

2、发区、武 汉化工区)的污水提升泵站、 污水管、 闸门 及其附属设施,市排水公司资产除外。第三条 市、区两级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排水污水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4201号文)确定。属于特许经营权范围的,按照协议,由特许经营权人承担维护管理责任。第四条 市水务局是本市 污水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务局是污水处理的具体责任管理单位,在市水务局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污水设施的移交工作。第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要对职责范围内的污水设施维护管理给予财政保障。第六条 污水设施移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下列程序移交。(一)已建设施的移交1、

3、在市水务局指导下,各区水务局组织原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接管单位,并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对需移交的设施进行质检和档案资料核查。2、原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按照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整改意见书限期进行整改,达到正常运行条件,经质检、核 查合格,由 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检合格书。 。3、接管单位出具同意工程移交接管证明,与原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备忘录,并报市水务局备案。(二)新建设施的移交1、在设施竣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向本辖区水务局提交污水设施移交申请。2、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会同接管单位对预移交的设施进行质检和资料核查。3、建设单位根据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整改意见书

4、,安排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整改和资料补全。经质检、核查合格,由 质 量监督机构出具质检合格书。4、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移交设施档案资料,签订保修合同,接管单位出具同意 工程移交接管证明,双方签订 移交接管备忘录。5、辖区水务局向市水务局报备移交情况。第七条 新建污水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辖区水务局办理登记手续,明确该项目建成后移交接管单位,填写武汉市污水设施工程移交登记表,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建设单位、接管单位以及权属单位名称;(二)污水设施工程名称、位置、规模、附属 设施等;(三)勘察、设计、施工、 质量监理单位名称;(四)主体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及其合同金额;(五)要求填写的其他内

5、容。第八条 纳入移交范 围的污水设施必须按照法定基建程序竣工,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设计要求;(二)必须通过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提供相关部门签发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必须进行竣工测量,提供完善准确的工程竣工资料;(四)提供工程质量保修合同;(五)提供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六)接管单位按规定提出的其它要求。第九条 纳入移交范 围,但暂时未能确定接管单位或暂不具备接管条件的污水设施,由市水务局指定临时维护管理单位,直至确定完成移交手续。第十条 竣工后的污 水设施工程,验收合格可以移交的有效期为自竣工验收报告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无特殊情况,接管单位必须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6、。超过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重新作出质量鉴定,鉴定结果达到该工程原设计标准具备接管条件的,方可移交。第十一条 接管单位应当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交底和涉及使用功能的设计变更等活动,建设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建设单位必须通知接管单位参加工程关键环节质检及竣工验收工作,并对接管单位合理的工程质量修缮、使用功能完善意见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接管单位协商解决工程建设中可能影响设施运行安全、使用管理的问题,并记录在案。第十二条 污水设施的 维护应实行社会化和市场化。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要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三条 在工程保修范

7、围内,污水设施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接管单位有义务督促维修。确因保修不及时造成的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四条 已接管的 污水设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接管单位进行保修验收。保修验收合格,由接管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保修合格单,作为建设单位支付保修工程款和工程移交手续的依据。第十五条 保修期满后,接管单位负责所接管污水设施的维护管理,以保证管网设施安全运行,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1、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对污水设施进行定期维护

8、和疏通,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对于管道开裂、渗漏、塌陷、淤堵等,应当及时修复,限期消除 隐患,保证设施完好、安全。管网维护等具体事务,可采取社会化方式购买服务,通过招投标、委托等方式选取具有相应资质或专业技术特长的队伍。3、加强污水设施保护,健全管线巡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发现危及污水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行为或活动,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并及时上报辖区或市水务局,协助执法。4、从事管网维护、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5、制定安全应急处

9、置预案,配备必要的抢险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要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6、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7、对于新(改、扩)建污水设施建设工程, 应当及时提供资料信息,并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工作方案或保护措施,保证污水设施的安全运行。对需改动或拆除污水设施的,及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8、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地下污水管网,不得擅自停止污水设施运行。9、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因设施自然老化、周边环境变化、地质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维修工程,接管单位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统筹安排改造或维修工程

10、计划。第十七条 因设计原因等非运 营维护责任造成的设施问题,由市(区)水务局责成权属单位或建设单位解决。第十八条 接管单位要加强设施档案管理,做好信息收集和储备工作,及时与市区水务部门联系,配合做好污水设施信息数据维护工作。第十九条 区水务局在市水务局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市级污水设施维护监督管理工作。区级污水设施维护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水务局负责。第二十条 应加强对污 水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与考核。接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与考核活动。1、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污水设施运行状况检查。2、可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3、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4、可以要求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第二十一条 在接管维护期间,接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应条款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污水设施工程移交登记表登记时间: (编号 号)建设单位 接管单位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投资规模 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保修期限施工单位 勘查单位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审计单位 权属单位工程概况附属设施附件名称接管单位相关要求建设单位意见 (公章)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接管单位意见 (公章)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辖区水务部门意见(公章)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备注附件包含主体工程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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