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项目跟踪督导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审计项目的管理,明确审计组成员职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和落实工作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组织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以下统称审计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项目跟踪督导,是指自审计组送达审计通知书,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对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进行组织、协调和控制等活动。审计项目跟踪督导实行周通报制度,每周五定期通报各科室审计项目进度和审计实施情况。第四条 法制科具体负责对审计项目进度进行日常登记、检查、通报和考核。第五条 审计业务科建立本科审计项目进度台账,及时登记实施的审计项目进度情况。第六条 审计项目现场实施时限,应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一般审计项目审计组现场审计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指有效工作日,下同),经济责任审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集团公司审计和其他重大事项的现场审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45个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