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前 言 本标准的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参考欧洲EN312-1 1997刨花板、欧洲中密度纤维板厂商协会技术委员会,中密度纤维板、欧洲标准ENV717-1、人造板甲醛释放量测定 气候箱法、日本农业标准JA-MAFF,Notification No.920普通胶合板、日本农业标准JAS MAFF,Notification No.990地板。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执行本国家标准,过渡期6个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不符合本国家标准的产品。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东肇庆康蓝中密板企业集团、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太尔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环球木业有限公司、新乡平原人造板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维新、杨帆、许文、马虹、何励贤、李本初、杨虹、楼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