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强制)实施清单标准对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的行政强制1 事项类型 行政强制2 基本编码3 实施编码 主项名称 对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的行政强制4 事项名称子项名称5 实施主体 田阳县国家保密局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7 承办机构 田阳县国家保密局咨询电话 0776-32178718 咨询及监督电话监督电话 0776-32116389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主席令第 28 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10 年 4 月 29 日修订
2、通过,自 2010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复制、 记录、存 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 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 络运营商、服 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 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 传输,保存有关 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
3、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 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 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 非法复制、记录、存 储 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
4、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 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 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10 实施对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 务商。11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2 行使内容 要求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
5、网络运营商、服 务商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13 法定办结 时限 行政强制时限:不得超过 30 日;情况复杂的, 经行政机关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14 行政强制 流程 详见附件 2-1。15 结果名称 涉密事项删除通知书16 运行系统 无17 责任事项1.通知责任:对经调查核实,确 认属于国家秘密的,通知有关运行商、服 务商予以删除。2.监督执行责任:对运营商、服 务商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信息情况 进行监督,对拒不删除的,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8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
6、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 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发现确属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没有立项的;2.在履行权力过程中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的;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违反其他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的行为。19 备注廉政风险点风险点数量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1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不通知相关运营商、服务商予以删除的。低1 加强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 规的培训,提升执法人员业务水平,加 强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廉政自律意识。2 严格落实有关规范执法行 为的规则制度、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3 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 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县国家保密局参与检查人员附件:2-1.对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的行政强制流程图举报执法人员直接或间接调查填制立案审批表及有关事项审批表报局领导批准。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经局领导口头批准,并在 24 小时内补办上述手续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举报记录执 法 人 员 出 示 执 法 证 件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部门移送 上级交办 检查执 法 人 员 当 场 制 作 现 场 笔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