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是否有残疾赔偿继承权案例介绍车祸发生后,受害人在去医院治疗过程中因不明原因去世,那么其继承人能否在其身后再向肇事者主张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呢?5月28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的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对此作了否定的回答。该院认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系人身专属性财产权利,不能继承。经庭外和解,本案被告曹某给付了四原告(死者的四位继承人)精神抚慰金2000元,原告方撤回了诉讼。2002年11月11日,海安县李堡镇一位73岁的妇女陈某,骑三轮车在一乡村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告曹某驾驶方向盘式拖拉机正在该路上由南向北行进。二车即将交汇时,曹某即停车给陈某让道,但其超载的拖拉机占据了大部路面,而陈某所骑三轮车又遇路边砖堆发生倾斜,陈某在惊慌中将左手大拇指伸到了拖拉机转动的皮带轮内,造成该拇指远端缺失。同日,陈某被送往县城一家医院进行过包扎。次日晚,进入一乡级卫生院治疗。同月14日下午2时,陈某输液结束后,到厕所小便时出现异常,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整个治疗过程中,花去医疗费583.08元。其中被告曹某支付403.94元。陈某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