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病床工作制度一、 家庭病床建床对象1、 凡属本社区居民行动不便,就医困难,适合在家庭病床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或慢性病患者。(80岁)2、 经上级医院治疗病情稳定,但仍需继续治疗及康复对象。3、 离休干部和老、弱、残者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者。4、 晚期肿瘤病人需家庭病床治疗者。5、 需住院治疗,但因某种原因不能住院,适合家庭病床治疗。二、 凡属建床对象,由经治医师上门诊治,建立病史,并做好建床登记工作,建立家庭病床一览表。三、 建床后,应及时向上级主治医师联系、汇报病史,3到7天内完成上级医师查房。四、 凡经过治疗后,疾病痊愈或病情稳定或需住院治疗,可同意病人撤床并做好撤床记录。五、 经过治疗,病情尚未稳定需继续诊治,但病人或其家属主动要求撤床者,经解释但无效者,同意作自动撤床。撤床记录中应说明其撤床原因。六、 撤床应在48小时内完成,撤床小结由组长审核签名,交内勤登记归档。家庭病床工作规范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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