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规范资助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和河南省政府有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的勇气,培养他们自强自立的精神,要确保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入学,确保在校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并经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普通高招录取的全日制在校生。第四条 学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建立了完善的“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的助学体系。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第五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院主要领导任组长,主抓学管工作的院领导和主抓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总务处、院团委和各学生管理系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