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 行)1 概述1.1 为切实增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增强员工消防安全素质,打牢消防安全群防群治社会基础,有效遏制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山西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客房数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和餐位在500座以上的营业性饭店、酒店。2 术语与定义2.1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2.2 火灾隐患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2.3 重大火灾隐患违反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不能立即整改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可能因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2.4 消防安全责任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