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饭店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试行)一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客房50间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床位100个以上的宾馆(旅馆)和建筑面积1000 m2以上或座位数100个以上的餐饮场所。二 建设要求(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1、宾馆饭店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2、宾馆饭店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b)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c)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d)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完好情况;e) 重点工种以及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f)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g) 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h)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i) 餐厅、厨房、客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及灶间烟道每季清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