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理解与释义 患者在接受医方诊疗的活动中,由于自身所拥有的医学知识非常有限,造成在诊疗方案的选择上医方拥有相对占优的决定权,因为诊疗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到患者今后的生活质量乃至生命,在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大背景下,医方确有必要在施行某些特殊的诊疗措施时使患方知情并同意。知情同意对患方是权利,对医方则是法定义务,违背法定的义务必然会引起纠纷甚至会承担赔偿责任。知情同意权是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的,知情是前提,理解是核心和关键,同意是结果,知情同意权属于基本人权。 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而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而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其告知的对象是患者本人,只有在不宜的情况下才告知其近亲属代替患者本人。但医疗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生命垂危的三无(无身份证明、无钱、无家属)病人,本着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