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宜春市城管 综 合 执 法法律法 规 摘 录宜春市城市管理局宜春市城管 综 合 执 法支 队二一四年十一月1目 录第一部分 基础性法律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3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3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596、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 70第二部分 城市规划 1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01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120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1434、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515、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566、风景名胜区条例 1627、宜春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
2、划监督管理规定(暂行)21738、宜春市中心城规划管理规定 1849、 宜 春 市 中 心 城 规 划 区 村 民 建 房 规 划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25910、城市规划七线 264第 三 部 分 住 宅 与 房 地 产 业 288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288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3043、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管理办法 311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3155、房屋测绘管理办法 3236、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3287、江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3438、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3419、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35510、房屋登记办法360
3、11、物业管理条例338112、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3971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4021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4121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42216、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43417、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44118、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46019、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4712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4782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49022、江西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49823、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5102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517425、江西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523第四部分 建筑管理 5331、建筑法5332、江
4、西省建筑管理条例550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570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577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58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589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6028、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6149、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61910、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63611、建筑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647 第五部分 村镇规划建设管理 6481、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5648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6613、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662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663第六部分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6761、城市供水条例676
5、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6843、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685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6885、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6956、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7017、城市道路管理条例7098、城镇燃气管理条例7199、江西省燃气管理办法73110、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674311、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7531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75813、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7651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77215、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779第七部分 城市绿化管理 7961、城市绿化管理条例7962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8053、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8
6、114、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8195、宜春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8266、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8397、游乐园管理规定845第八部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851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85172、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858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868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8835、城市容貌标准887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067、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9308、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948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95310、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95411、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96312、城市
7、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6813、个体工商户条例 975第九部分 装饰装修 981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981第十部分 招标投标 9928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9922、江西省实施办法1005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1022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1031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048第一部分 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8、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9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