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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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PPP 项目合同甲方:新郑市水务局乙方: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目 录第一章 引言、定义和解释 .4第一条 引言 .4第二条 定义和解释 .7第二章 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12第三条 项目的范围 .12第四条 项目的合作期限 .15第三章 前提条件 .16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16第六条 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17第四章 项目的融资 .17第七条 项目融资 .17第五章 项目用地 .19第八条 土地权利的取得 .19第九条 甲方对项目场地的出入权 .20第六章 项目建设 .20第十条 项目的设计 .20第十一条 项目的建设 .21第十二条 甲方要求的变更 .

2、27第十三条 乙方要求的变更 .29第十四条 验收 .30第十五条 建设的延迟、放弃 .31第七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33第十六条 项目的运营及维护 .33第十七条 项目运营维护的标准和要求 .37第八章 股权变更限制 .38第十八条 项目公司股权结构 .38第十九条 股权变更 .38第二十条 违反股权变更限制的后果 .38第九章 回报机制 .39第二十一条 付费类型 .39第二十二条 政府付费的方式 .39第十章 履约担保 .41第二十三条 保函 .41第十一章 双方权利义务及承诺 .42第二十四条 甲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及承诺 .42第二十五条 乙方主要权利义务及承诺 .45第十二章 保险

3、.47第二十六条 购买保险的义务 .47第二十七条 保单要求 .48第十三章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 .48第二十八条 遵守适用法律 .48第二十九条 法律变更 .493第十四章 不可抗力 .50第三十条 不可抗力引起的终止履行 .50第十五章 甲方的监督和介入 .52第三十一条 监督权 .52第三十二条 介入权 .54第十六章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55第三十三条 违约及赔偿 .55第三十四条 终止和终止补偿 .57第三十五条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59第三十六条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59第十七章 项目移交 .61第三十七条 合作期期满时项目设施的移交 .61第十八章 适用法律及

4、争议解决 .65第三十八条 法律适用 .65第三十九条 争议解决 .65第十九章 其 它 .66第四十条 解释规则 .66第四十一条 文件权利及保密 .68第四十二条 日常事务代表 .68第四十三条 通知 .69第四十四条 .69第四十五条 .70第四十六条 .70本合同附件 .72附件 1、项目立项审批文件 .72附件 2、选址意见 .73附件 3、土地预审意见 .74附件 4、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75附件 5、关于本项目采用 PPP 模式的批复 .76附件 6、本项目实施方案批复 .77附件 7、谈判备忘录 .78附件 8、中标通知书 .79附件 9、项目用地相关权证资料 .80附件 1

5、0、绩效考核方案 .81一、可用绩效的考核 .82二、运维绩效的考核 .85三、移交绩效考核 .91附件 11、履约保函 .924第一章 引言、定义和解释第一条 引言1.1 本合同签署时间及主体(1)本 PPP 项目合同(以下称“本合同” )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2)本合同的签订主体甲 方: 新郑市水务局住所地: 河南省新郑市 负责人: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3)本合同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后,各方受本合同的约束。(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新郑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正式生效。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管理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

6、和国合同法 、 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476 号) 、 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 号)以及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 PPP 项5目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 PPP项目中标单位响应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1.2 签约背景及签约目的(1)新郑市人民政府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作出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项目采用 PPP 模式的批复( 号) (见附件 1) ,决定采用 PPP 方式(Public-Private-Pa

7、rtnership)建设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 PPP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 ,新郑市水务局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并通过了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 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 号) (见附件 2) ,新郑市人民政府授权新郑市政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人。(2)新郑市人民政府决定以 PPP 模式引进社会资本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等工作。 (3)甲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对该 PPP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作为中标人。中标人与 组建的项目公司承担实施本项目的投融

8、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工作。(4)项目公司股权结构为:新郑市政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代表政府方出资 1,599.00 万元,占股权的 10%;乙方出资 14,391.00 万6元,占股权的 90%,各方股东按照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分担风险、利益共享。(5)项目公司是双方为实施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等工作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在合作期内,由项目公司管理运营本项目获取投资回报。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本项目设施、资产无偿、无条件交付给新郑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6)甲方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权其在本项目项下的建设、运营权。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承继本合同项

9、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公司在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5 日内与甲方签订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但该协议签订后,乙方仍需承担融资义务,或者协助项目公司进行融资,如项目公司融资需提供抵押等担保或资产证明等材料时,乙方应予以提供或协助。如融资不到位,甲方仍可依据本合同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提取履约保函金额及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合同。(7)根据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 PPP 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本项目总投资估算为 78,280.95 万元(包括建设期利息4,290.95 万元,利率按照现行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 20%计算) 。乙方已经为本合同的履行做好充足准备,有能力以项目资本金、项目

10、公司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项目合同,对该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确保本项目建设资金按照本项目建设进度以及融资匹配资金的要求,足额、及时到位,保证用于履行本合同项7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8)乙方及其股东不存在针对或影响项目公司的、可能对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合同中约定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或仲裁,否则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9)项目公司所取得的全部资金,仅能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不得对外进行投资。(10)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利用本项目争取到的各级政府项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第二条 定义和解释2.1 术语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

11、,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合同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本项目,指新郑市第一批生态水系综合治理 PPP 项目。具体包括设计、投资、融资、建设、管理养护及移交。 甲方,新郑市政府授权实施机构新郑市水务局,代表新郑市人民政府负责本项目的监管工作及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土地、初步实施方案、协助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以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报批、项目合同的编制、社会资本方选择及制定社会资本方准入条件和标准、谈判与合同签署、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等工作。8乙方,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中标的社

12、会资本方。项目公司,指 作为新郑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出资代表与乙方共同出资成立的依据本合同设立,并在合作期内为实施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合同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项目文件,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融资文件; (3)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指项目公司投资建设所形成的所有设施。项目资产,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为实施本项目建设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构筑物、土地、设备、设施、绿化、配套等;(2)本项目项下项目公司拥有相关部门准许后所有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3)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4)运营和维修记录、质量

13、保证计划等文件。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9法律变更,指在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及

14、移交项目所需要的相关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融资文件,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期履约保函等。 融资交割,指项目公司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履约担保,指乙方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义务的担保。 建设期,指自本项目开工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开工日,指本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之日。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

15、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10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1)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2)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3)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修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第三十九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政府部门,指:(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或授权部门。 政府方,指新郑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或授权部门。终止意向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 35.1 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终止通知,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 35.2 款向对方发出的通知。生效日:合同经双方签署并满足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日。运营日:指本合同 16.3 条确定的项目开始运营时间。移交日: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包括延长期限)届满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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