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许可政策规定摘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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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许可政策规定摘编税务行政许可的范围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注释】目前保留、国家税务局适用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指定企业印制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

2、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其他发票由省级税务局指定。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

3、税务总局另定”。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62项“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的第62项,该业务作为禁止行为予以取消。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4、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64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业务,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除可跨省市开具的发票及到外省市印制的发票,允许跨地区携带、邮寄和运输空白发票外,严禁跨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因此,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64项予以取消。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

5、管理。(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二)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具、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63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63项,纳税人报送主表时不再报送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改为报送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表

6、式与“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相同)。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由纳税人自行开发,其相关开票软件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决定中取消的行政审批目录第45项“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对应通知中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第46项,纳税人报送的主表中不必再报送税务行政许可申

7、请表,原报送的主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改名为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表的内容不变,其他报送资料不变。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核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审核期限为5天。审核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

8、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中第46项“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推行范畴,凡是推广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不需审批。建立收支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工作由各地税务机关确定,税务总局不做统一规定。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

9、政审批项目后涉及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业务操作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56号)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实施:(一)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二)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

10、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的规定执行。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一)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税务机关是否具有行政许可权,由设定税务行政许可的文件确定。(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三)各级税务机

11、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上述文件没有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地方税务局可以在本机关管理权限内作出补充规定,但是不得再向下级税务机关下放规定权。(一)公示许可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二)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

12、:(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3)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三)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不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2)

13、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受理行政许可决定及告知补正通知书,应当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4、(四)审查。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核查。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税务行政许可应当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审查并作出决定。税务机关审查许可申请过程中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经程序,但是对于下列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

15、益的许可事项;(3)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需要听证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告。听证由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

16、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五)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颁发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许可证件或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开许可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网站上同时公开。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税务行政许可只在作出批准决定的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有效。(六)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7、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税务行政许可证件有有效期限的,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延续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书面决定。(七)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由纳税人根据需要办理的事项分次申请、办理许可。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费用(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非行政许可项目,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二)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按照批准的预算核拨。各级地方税务局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

18、73号)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一)存在争议的或重大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提请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许可决定作出后,作出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决定送本级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实施许可的执法检查。(二)税务机关应创造条件,与被许可人、其他机关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许可的活动;税务机关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税务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活动进行核查时,发现其不再具备法定条件时,可以中止许可、责令限期改正;发现其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发现其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其他处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并加盖注销标记。(三)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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