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区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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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盐田区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教育、生活及其他方面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深圳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深圳市残疾人特殊困难救助办法、 深圳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等国家、省、市关于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救助内容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盐田区困难群众救助资格认定、救助措施的申办。第四条

2、 救助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应救尽救,及时施救;(二)适度救助,一事一救;- 2 -(三)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第五条 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救助的审批和资金发放工作。街道办事处(含中英街管理局,下同)负责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上报和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和核实等工作。 社区工作站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申请的调查、核实等相关工作。第二章 适用人员第六条 本辖区户籍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第七条 具有本区户籍,且在本区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 重点优抚对象” ):(一)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

3、作人员(含参战伤残民兵、民工)。(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在乡复员军人。(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五老 ”人员。- 3 -(六)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七)60 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第八条 具有本区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第九条 其他困难人员: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户籍居民和持本区有效居住证的常住人口。第三章 医疗救助第十条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重点优抚对象在深圳市医疗救助“ 一站式 ”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时所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支付后的剩余个人自费部分,在就诊医院由医疗救助“ 一站式” 结

4、算平台直接 实施救助,救助比例为 100%,全年累积救助不超过 4 万元。第十一条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重点优抚对象未在深圳市医疗救助“一站式 ”结算定点医疗 机构就医,在深圳市其他医院所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可在医疗费用产生后 12个月内向区民政局申请医疗救助,救助比例为 80%,全年累积救助不超过 3 万元。第十二条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重点优抚对象因情- 4 -况特殊,通过深圳市医疗救助“一站式” 结算或区民政局医疗救助,再经区慈善会资助后,个人自费部分仍超过 10 万元的,可享受二次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 4 万元。第十三条 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重点优抚对象因患大病或慢性

5、病在药店购买药品的,凭合法票据和医生诊断书,给予 50%的资助,全年资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 6000 元。第十四条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限于本区户籍人口和持本区有效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当年在医疗机构门诊诊治慢性病、重特大疾病和住院治疗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度可支配总收入的 60%的重病患者,给予个人自费部分 70%的救助。第十五条 救助对象因特殊情况转往深圳市外医疗机构(不含境外机构)就医产生的经各类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需要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先行垫付后,按相应身份,在医疗费用产生后 12 个月内,参照上述条款所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第四章 教育救

6、助第十六条 应届高考被录取就读全日制大专以上高等院校- 5 -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含全日制大专、本科、硕士及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全日制高校在校困难生” ),可申请学费救助。(一)第一学年新生阶段的全日制在校困难生,区民政局资助总额不超过 3000 元,其余部分由其自行向市慈善会申请资助。(二)对其余学年的全日制高校在校困难生,由市慈善会、区民政局各资助相关学费的 25%。第十七条 在高中或中专、技校教育阶段就读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区民政局资助总额不超过 2000 元。第十八条 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成员教育救助标准(一)在高中或中专、技校教育阶段就读的,区民政局资助总额不超过 3000

7、 元;(二)就读全日制大专以上学校的,区民政局资助总额不超过 5000 元。第十九条 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支付学杂费、保教费确有困难,给予一次性不超过 4000元的救助。第二十条 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中、小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无法缴交学杂费的,给予一次性 10003000 元的救助。- 6 -第五章 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第二十一条 本辖区居民出现下列情形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一)遭受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二)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当年医疗费

8、用在扣除各种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暂时陷入困境的;(三)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四)因被抢劫、盗窃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五)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等因素,给予不低于本市 2 个月(含 2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的一次性救助金。原则上 1 年内临时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本市 12 个月(含- 7 -12 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总额。第二十二条 本辖区重点优抚对象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凭死亡证和火化证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9、3000 元。第六章 救助程序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盐田区困难群众申请救助申报表(表一),残疾人填写盐田区残疾人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表二),如因特殊原因无法自行填报的,可以委托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个人代其填报,代为提交申请材料,但应当补充提供委托授权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一)申请医疗救助的,按申请人身份不同提交以下材料:1、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重点优抚对象,提交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票据。2、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和有效居住证;申请人及家庭成

10、员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申报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财产查询委托授权书;关于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声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票据。- 8 -(二)申请教育救助的,需出具学费缴费票据、录取通知书或所在院校开具的学生在校在籍证明。(三)申请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的,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1、家庭成员户口簿,非本区户籍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和有效居住证;2、家庭成员收入证明;3、证明申请人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以下材料:(1)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发生意外事件、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2)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疾病

11、诊断证明或出(入)院 证明、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供药店买药开具的发票或收据的,需提供本市医院出具的外购药物证明;(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的,提供所增加的生活必需品清单(含品名、数量、市场价及总价款)及其在短期内购买的必要性说明;(4)因被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致困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5)证明申请人遭遇其他突发性、紧迫性情况导致基本生- 9 -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材料。(四)委托他人提交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的;(二)隐瞒财产收入、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证明

12、,不配合调查核实的;(三)除自住房外,家庭成员另有房产(经鉴定为危房的除外),且人均居住面积高于本市人均住房有关规定的;(四)家庭成员拥有非经营性用途汽车的(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五)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自残等故意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六)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或劳动的;(七)自行到非正规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或自行购买药品无医院相关证明或正规票据的;(八)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或其他渠道承担的医疗费用;(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区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不- 10 -予救助的。第二十六条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接

13、收申请材料的,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报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完成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调查核实工作,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需要组织民主评议。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事项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进行为期 3 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批准给予临时救助,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于审批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期限可以延长 3 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救助的申请材料,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交区残联在 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区民政局审批。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本辖区获得救助的救助对象的姓名、获得救助的类型、方式及标准等情况在救助对象户籍所在社区或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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