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基建管理办法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基建维修工作的管理,降低成本,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2.1 公司所属范围的新增建筑;2.2现有办公、生产、生活区域内建筑的改建、扩建及再次修缮; 2.3各建筑内土木工程、水、电、气管道的新增及维修; 2.4各类设备、设施安装中涉及基建内容的部分; 2.5在国家法令、法规中明确归属为公司周边的公共范围。3. 职责: 3.1行政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基建维修的管理,包括对各类基建项目做现场勘测,制订项目方案、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全过程实施管理和监控,及时办理和协调处理与工程有关的内外部事宜,参与基建工程验收工作; 3.2 公司其他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对办公、生产、生活区域申请再次修缮、配合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和基建工程的验收; 3.3 财务部负责对基建项目预算的审核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4 公司各级领导负责按本制度所约定权限审批相关基建项目。 3.5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