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七星区资产收购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区产业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优化调整,规范我区资产收购、处置行为,合理利用辖区企业资产,维护我区收购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桂国土资发201496 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桂林新型工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市政201713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收购是指政府为实现对工业资产市场的调控,通过协议和拍卖方式收购我区范围内现有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含消防、绿化,供水、
2、电、气等设施);资产处置与管理是指对购得资产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3 号)等规章和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新星政规20182 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行为。第三条 资产的收购与处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要素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收购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第四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资产,可按照本办法实施收购:(一)我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完成股改的拟上市企业、上市培育企业和新
3、三板挂牌培育企业,及其它行业龙头企业因资金短缺出现经营风险需要转让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二)多次司法拍卖未成交,可能影响我区工业资产市场稳定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三)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我区范围内金融不良资产所含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四)因经营管理不善或产业结构调整无法正常经营或闲置的企业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五)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1.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2.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
4、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3.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4.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5.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6.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或经政府批复的其它情形。(六)对未竣工但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含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为实施开发区总体规划及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需要,如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也可协议有偿收
5、回该宗土地使用权。(七)经政府批准,项目改造提升,需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八)已进入司法程序或由相关部门拍卖的,但无法按转让方式供地的。(九)其它需要收购的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第五条 成立资产收购领导小组。成立以七星区区委书记、七星区区长为组长,相关分管区领导为副组长,区发改局、工信局、投促局、财政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规划局、审计局、商务局、法制办、拆迁办、国资办、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等为成员单位,组成资产收购领导小组(简称“收购领导小组”),收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资办,负责收购的日常工作。第六条 资产收购程序(一)收购程序启动。各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及区财政局、国资办及区政
6、府平台公司根据相关企业申请或者实际需要向收购领导小组提出收购意向,经收购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收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收购程序。(二)资产情况核查。对启动收购程序的企业,由收购领导小组决定派出 3-5 名专业人员对被收购企业的厂房、土地进行前期摸底,对拟收购资产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抵押、土地出让合同履约情况、法律纠纷等进行全面核查,掌握资产所处区位、房屋、租赁等基本情况,并会同不动产所有权人、评估中介机构对拟收购资产的地面建筑物、附属物、装修、主要设备、设施等现场勘察。形成调研报告报资产收购领导小组会议讨论,确定资产收购单位。(三)资产评估。由资产收购单位和被收购企业共同委托有资质的 3
7、家评估公司,对被收购企业的土地、厂房以及消防、绿化,供水、电、气等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取 3 家评估公司的平均值作为双方协商的基准价。(四)收购方案拟定。资产收购单位根据企业处置资产原因、评估价格、地块规划用途等具体情况,初步拟定资产收购方案,收购方案包括收购原因、收购时间、收购价格、收购方式等相关内容,明确签订收购合同的单位,并确定资产的管理、使用部门。(五)价格协商。资产收购单位报收购领导小组决定组建价格协商小组,根据评估结果下浮一定比例,与被收购企业对收购资产初步协商。(六)收购方案审核。由价格协商小组将协商结果及收购方案报收购领导小组对初步拟定的资产收购方案进行审核,并重点对收购的必要性
8、及收购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讨论研究。(七)收购方案审批。将收购方案通过报刊和区政府外网向社会公示 7 天,无异议后由资产收购单位将审核的资产收购方案报七星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最终收购方案。(八)收购行为实施。拟采用拍卖方式进行收购的资产,由资产收购单位按照收购方案确定的收购价格区间参与竞拍;拟采用协议方式进行收购的资产,由资产收购单位按照收购方案确定的收购价格范围与不动产权所有人进行谈判,签订收购协议或不动产转让合同,并由原不动产所有权人协助收购单位完成产权转移登记。(九)收购价款支付。协议收购资产在未全面完成交付之前,收购价款不得超过总额的 50%;在原不动产所有权人未配合完成正式交付、产权转移登
9、记等事项之前,不得付清全部收购价款。第七条 资产的使用管理(一)资产收购完成后,按照会议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收购资产的日常维护、使用和管理。管理单位按照收购方案对收购的资产进行管理,通过租赁经营、招商引资、国企资产划转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确有需要的,还可通过用地性质改变、规划条件变更、产权分割等方式提升购得资产的市场价值。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区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建局、工信局等部门要尽可能为收购资产办理用地性质改变、规划条件变更、产权分割等相关手续提供便利。(二)本办法第四条第五、六、七、八款中收购的闲置土地交由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负责收储,并指定的管理
10、单位进行管理。其他情形收购的资产,资产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购买金额及时登记账簿,定期对收购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收购资产的租赁经营、以及资产划转等均要符合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大面积处置收购资产时,需同时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三)资产管理单位应根据区政府下达的招商目标任务,面向社会公开招商,有效盘活资产,做到资产效益最大化。(四)资产管理单位不得将收购的资产对外投资、担保,不得擅自将管理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五)收购资产出租、出借形成的收入,进入相应单位,完税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八条 收购资产的处置 (一)
11、为高效利用收购资产,有项目发展需要,收购的资产可对外处置。处置的原则既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定位,又要确保资产保值增值,不能低于成本价处置。收购资产处置应报七星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二)收购资产处置,需要进行出售、出让、转让等,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产经评估后选择有资质的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对资产进行公开交易。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收储的土地资产按照土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招拍挂处置。(三)如果招商引资引进优质企业,需要对收购资产进行处置的,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七星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四)资产处置完毕应当及时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和资产过户手续。第九条 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在资产的收购、使用管
12、理、处置等全程参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资产收购过程中涉及我区招商引资的企业,该企业有合同违约行为的按项目投资合同书处理,企业没有违约行为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附件:一、资产收购流程二、资产处置流程资产收购流程1.对拟收购资产进行论证。2.将符合收购条件的论证结果报资产收购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资产管理单位。3.采购 3 家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4.买卖双方对收购价格进行协商,并报资产收购领导小组审定。5.上报七星区政府常务会议确定收购价格和收购方案。6.会议通过后,与被收购企业(个人)签订收购合同。7.办理资产过户手续。资产处置流程1.拟处置的资产报七星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是否处置。2.采购 3 家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处置资产进行评估。3.选择有资质的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对资产进行公开交易。4.办理资产核销和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