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docx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671165 上传时间:2018-10-27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9.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 2005 年第 440 号令)(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 2014 年第156 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 号)(以下简称决定)、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17317 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

2、称的获证企业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监督性现场审查、监督检查、年度报告、退出等。第四条 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避免重复、层级负责”的原则。2第五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统筹本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本市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第六条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许可条件等要求生产经营,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动配合监督性现场审查

3、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监督性现场审查第七条 通过简化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其获证后 30 日内开展监督性现场审查:(一)初次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准予延续的,但符合许可有效期满延续企业减免条件的除外;(三)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等);(四)需要实施监督性现场审查的其他情形。 3第八条 监督性现场审查实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负责制。监督性现场审查原则上由 2 名(含 2 名)以上审查员、2 名(含 2 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审查组,依据

4、许可法定条件对企业承诺履行情况、网上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检查,并作出结论。第九条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人员应具备注册审查员资格,原则上不得由同一单位人员组成。第十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应制定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计划(附件 1),确定审查时间,制作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计划通知书(附件 2),提前 3 日通知企业、企业生产所在地质监部门及审查人员。第十一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应将下列材料发送审查组组长:(一)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通知书;(二)企业网上申报材料;(三)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表(附件 3)。第十二条 审查组应按照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监督性现场审查作业指导书对企业进行监督性

5、现场审查,填写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表,审查表应分别发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县(市、区)质监局和企业。4第十三条 审查组作出不合格结论或企业不配合、拒绝进行监督性现场审查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提出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建议。第十四条 审查组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应立即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报告。第三章 获证企业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各级质监局应按照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对辖区内获证企业进行分类,并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获证企业监督检查重点

6、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范围生产实施许可管理的产品;(二)企业是否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三)企业是否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四)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5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等),若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办理重新申请手续;(五)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址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六)企业是否建立原辅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并记录。使用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作原辅材料的,所采购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企业出厂检验和

7、销售台账记录是否齐全;(七)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第十七条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安排不同的监管频次,实施差异化管理。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应结合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相关情况调整频次。针对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参照监督性现场审查模式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第十九条 各级质监局根据当地实际,安排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对获证企业违法违规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开展的检查。下列情况应当对获证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举报的;(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媒体曝光的;6(三)企业涉嫌存在制假

8、售假等违法行为的;(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五)上级交办的检查。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立案处理;符合许可吊销、撤销、注销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监局应建立获证企业监管档案,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第二十二条 各级质监局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建立完善风险监控工作机制,加强产品质量风险信息采集、分析、评估,防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第二十三条 获证企业监督检查由企业生产所在地质监局负责实施,并将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通报获证企

9、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质监部门。第四章 获证企业年度报告第二十四条 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在省质监局网站实行网上填报、主动公开。获证企业应在每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31日期间(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在获证后次年的 7 月 1 日至 8月 31 日期间)提交上一年度材料。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7(一)取得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三)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四)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五)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六)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主

10、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六条 企业未按期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由所在地质监局依据实施办法进行处理。第五章 获证企业退出第二十七条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作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一)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二)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三)企业生产的列入目录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且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8(四)获证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五)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11、对符合吊销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由省质监局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办理。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生产许可的决定:(一)获证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二)监督性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三)获证企业不配合、拒绝质监部门依法实行的监督性现场审查或监督检查,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四)生产许可工作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五)生产许可工作部门或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六)生产许可工作部门或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七)生产许可工作部门或人员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9(八)依法

12、应当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对需撤销生产许可证的,省质监局作出撤销生产许可证告知书(附件 4),由省辖市质监局送达企业,告知企业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撤销决定内容,并告知企业在收到撤销生产许可证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有权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无意见。第三十一条 省质监局在听取企业意见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办理注销手续。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负责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 (附件 5) 。第三十二条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省质监局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13、得生产许可的,由省质监局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并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依照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处 20 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应向省质监局提出注销生产许可证建议:(一)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撤销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10(四)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获证企业主动申请注销的;(八)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九)依法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符合上述第(六)项情形的,经形式审查后办理。第三十四条 对符合注销情形的,省质监局定期进行核查汇总,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索取、收受企业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表格模板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