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第86条 在全部停电或部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下列组织措施: 一、 工作票制度; 二、 操作票制度; 三、 查活及交底制度; 四、 工作许可制度; 五、 工作监护制度; 六、 工作间断及转移制度; 七、 工作终结及送电制度; 八、 调度管理制度。 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87条 工作票是准许在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书面命令。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下列三种: 一、 填写工作票(见附录五); 二、 填与小组工作票(见附录五); 三、 口头或电话命令。 第88条 填写工作票的工作范围如下: 一、 在高压电气设备(包括线路)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者; 二、 进行其它工作(如二次回路等),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安全技术措施者。 第89条 填写小组工作票的工作范围如下: 一、 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的外壳上以及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二、 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箱)、低压干线以及运行中的变压器室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