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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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太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及要求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备注1 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太仓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太政发201491号)市发改委下放至区镇的由属地镇(区)政府(管委会)监管项目建设单位1、是否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2、是否按核准的建设主体、建设规模标准等各项内容进行建设5% 2 次/年通过定期检查、项目稽查、投诉、申诉、举报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 市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 备案(苏政发200538 号)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太政

2、发200625 号)太仓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市发改委下放至区镇的由属地镇(区)政府(管委会)监管项目建设单位1、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2、是否按备案的建设主体、建设规模标准等各项内容进行建设5% 2 次/年通过定期检查、项目稽查、投诉、申诉、举报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 批 (太政规20117 号)市政府印发太仓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发改委下放至区镇的由属地镇(区)政府(管委会)监管项目建设单位1、是否办理了合规的审批手续;2、是否按批准的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标准、建设内容、概算进行建设;3、是否依法合规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5% 2 次

3、/年建立协同监管体系;通过定期检查、项目稽查、投诉、申诉、举报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及要求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备注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评审太仓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太仓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太政发201491号)市发改委 项目建设单 位1、是否超过承诺的年综合能耗总量;2、是否按照承诺的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建设;3、是否依法合规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5% 2 次/年通过定期检查、项目稽查、投诉、申诉、举报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太仓市经济和信息委员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 抽查事项名

4、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及要求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备注1 对现场搅拌混凝土、砂 浆的处罚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县(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太仓市散装办 建筑工地 禁

5、止现场搅拌水泥,使用预 拌砂浆 10% 12 次/年 现场2 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县(市)建成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各级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但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太仓市散装办 建筑工地 禁止现场搅拌水泥和使用袋 装水泥 10% 10 次/年 现场4外。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

6、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使用袋装水泥量处以每吨三百元罚款。3对生产的粘土实心砖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处罚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九条 为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确需生产粘土实心砖的,应当经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批准;生产的粘土实心砖,只能用于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的粘土实心砖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由墙体材料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

7、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销售粘土实心砖的数量处以每立方米二百元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撤销批准,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太仓市墙改办 粘土砖生产 企业 按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 料条例要求 10% 3 次/年 现场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后的检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 第 44 号令)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太仓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8、 建设对象第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5% 1 次/年 书面检查、现 场检查5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消项目的

9、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能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5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使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

10、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 号)(三十五) 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太仓市节能监察中心市内企事业单位被检查的单位是否在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10% 1 次/年 现场及台账检 查原则上年耗5000tce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6府每年都要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和污染源的日常监督检查。6 生产单位的单位产品能 耗是否超过限额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六条 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

11、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 号) 省级行使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于今年 6 月底前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能源监察审计,提出超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实行惩罚性电价,对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太仓市节能监察中心涉及能耗限额的企业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历年用能和产量数据,核算检查单位产品能耗是否超过限额标准10% 1 次/年 能源统计记录 检查核算7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信息的真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12、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节能监察办法(2016 年国家发改委令第 33 号)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太仓市节能监察中心从事节能服务的机构核查节能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服务的真实性,是否和实际能源利用状况一致10% 1 次/年 现场检查文件 核查7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九)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贯彻节能要求、提供信息真实性等情况。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投产、使用等对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落

13、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节能监察办法(2016 年国家发改委令第 33 号)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太仓市节能监察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建设等单位检查固定

14、资产投资项目投入使用后是否确实符合节能要求,和能评报告是否一致10%至多每年一资现场检查文件核查9单位是否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费实行包费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太仓市节能监察中心 企事业单位 重点监察能源供给单位 10%至多每年一资现场检查文件核查810重点用能单位对能源利用状况的内容编制及报送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节能监察办法(2016

15、 年国家发改委令第 33 号)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太仓市节能监察中心重点用能单位检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是否保送,和报送数据和现场是否相符10% 1 次/年 文件检查11重点用能单位对能源管理岗位的设立情况,能源管理负责人的配备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监察办法(2016 年国家发改委

16、令第33 号)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六)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太仓市节能监察中心重点用能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出具其聘用人员的能源管理师证书 10% 1 次/年 文件检查9太仓市教育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及要求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备注1民办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与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

17、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太仓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1、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2、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3、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情况;4、学员投诉受理和处理结果。20% 1-2 次/年 现场和书面检查2 民办学校和民办非学历 教育机构违法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太仓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2、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6、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

19、许可证的;7、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20% 1 次/年 现场和书面检查10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及要求 抽查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备注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9、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10、违反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11、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12、不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13、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1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15、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6、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17、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18、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19、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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