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架空和电缆线路上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一节 线路停电工作的安全措施 第148条 线路停电工作,除应完成第三、四章规定的有关技术和组织措施外,还应遵守本章的规定。 第149条 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的产权属于用电单位,并自行负责维护者,需由供电局变电站停电时,应事先与供电局用电监察科联系并办理停、送电手续。 第150条 停电的安全措施完成后,应立即在已停电的线路开关处悬挂“禁止合闸,线路上有人工作!”的标示牌。线路上多组人员同时进行工作时,标示牌的数量应与工作班组数相同。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151条 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做完质量检查,拆除所有的接地线,全部工作人员离开工作现场后,方可申请送电。一经申请送电,线路即视为带电,任何人不得再登杆工作,如需要再进行工作,应重新办理停电手续。 第二节 土方工程 第152条 在可能埋有地下电缆和各种管道的地方挖坑或挖电缆沟前应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查明地下设施的确实位置,做好防护措施。挖坑(沟)过程中应特别小心,尽量使用铁锹。无特殊措施时,不许使用机械、镐、镩等工具。 第153条 在土质松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