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县松院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以及新修订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芜湖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经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是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经我县批准设立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以下简称“中小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第四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专款专用,厉行节约;规范管理,提高效益。第五条 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行“以县为主”、“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心学校对学区内的各中小学在公用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公用经费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