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进桥涵安全技术交底 1. 一般要求 (1) 顶进桥涵施工范围应设围挡,非施工人员不得入内。 (2) 铁路、道路、公路范围内的顶进、降水等施工应遵守有关管理单位的规定,保持运行安全。 (3) 顶进桥涵施工中的模板支架、钢筋、预应力、混凝土和砌体等施工应符合相应安全技术交底具体要求。 (4) 工作坑附近需改移架空线、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应在工作坑开挖前完成,并经检查,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5) 桥涵顶进施工前应建立测控系统,施工中应设专人观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的沉降、位移、变形,发现超出允许范围时应及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6) 工作坑外,施工机械设备、料具的临边安全距离应根据荷载、土质、坑壁坡度或支护情况和基坑深度等确定,且不得小于1.5m。工作坑靠路基一侧严禁停置机具、堆土、堆料。 (7) 在铁路下顶进桥涵前,应按铁路加固设计,进行铁路线路加固和采取防止线路推移的措施,经铁路管理单位检验合格,并形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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