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迅速、有效地处置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积极抢救受害人员,把事故控制在局部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洞头港口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洞头港口区域内所有从事经营、装卸、储存、运输、使用、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拆装和作业的港口经营人。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和国际海事组织制订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水路运输、港口装卸和储存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四条 本预案所称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是指危险货物在港口装卸、储存、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泄漏、火灾、爆炸、出现毒害等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 温州市港航管理局洞头分局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