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重特大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根据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组织原则。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以下重特大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一)发生死亡6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 (二)受灾20户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三)剧毒物品发生泄漏扩散事故或水上溢油50吨以上;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第三条 各镇(街)人民政府和区直属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本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救援实施预案,实行区政府统一指挥下,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对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 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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