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2017 年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海淀区金融发展环境,促进科技与金融有效结合,根据海淀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持办法(海行规发 20147 号)、 海淀区促 进重点产业发 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10 号)、 关于建 设中关村并购资 本中心的实施意见(海行规发 20157 号)制定本申 报指南。第二条 本申报指南所涉及的资金从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第二章 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支持措施第三条 本章适用于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的国内外金融机构。本章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一)经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下简称“三会” )
2、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经国家、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三)经区政府认定的其他准金融机构。第四条 本章所指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股权投- 2 -资机构、信托公司、券商直投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要素市场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等。第五条 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总部金融机构,根据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 197 号)和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 号),对注
3、册资本 10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 1000 万元人民币;对注册资本 10 亿元人民币以下、5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 800 万元人民币;对注册资本 5 亿元人民币以下、1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补助 500 万元人民币。对于其他经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金融机构,可享受本条款规定支持。第六条 对于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备案),在我区注册或新迁入并纳税的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司制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基金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且累计实收资本在 5 亿元人民币以上),根据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 20095 号),可参照金融机构享受本申报指南第五条规
4、定支持。第七条 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总部金融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购买土地自建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每平方米 1000 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40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第八条 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金融机构,租用- 3 -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价格补贴,第一年补贴 50%、第二年补贴 30%、第三年补贴 20%。(一)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银行、证券、保险等总部金融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 4000 平方米。(二)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除上一款规定以外的经区政府认定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其他
5、准金融机构,补贴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三)对于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经国家、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基金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投资于我区的创业企业后,可以申请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 8 元/平方米天。对专注于天使投资的股权投资机构,可适当放宽申请条件。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租用办公用房从事投资业务的,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或累计在海淀区管理基金规模 1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上述注册资本均指实缴到位资金。(四)大力支持大型企业集团资本控股公司在
6、海淀区发展。对于在我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我区的资本控股公司,租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对区域贡献较大、行业发展带动力和影响力较强的资本控股公司,根据其发展需求制定全方位的引入和服务计划,参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4 -第九条 对于税务关系新迁入我区或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参照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 201410 号)享受优惠政策。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在中关村西区、西直门外科技金融商务区和中关村玉渊潭科技商务区聚集,加快我区重点金融功能区建设。对于新设立或从海淀区外新迁入上述三个金融功能区或区政府指定楼
7、宇,且对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有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可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于金融功能区内重点楼宇的租金优惠政策,海淀区结合功能区建设需求情况,择时调整发布相关楼宇招商方案。中关村 PE 大厦、金融大厦、互联网金融中心、互联网金融产业园以及中关村资本大厦入驻金融机构可按已发布楼宇招商方案享受购租房优惠政策。积极支持中关村并购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发展,对入驻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的股权投资机构,参照中关村 PE 大厦的 补贴标准予以租金补贴支持。第十一条 支持各类主体开展海内外并购。按照关于建设中关村并购资本中心的实施意见(海行规发2015 7 号),区内相关并购主体可以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8、。(一)并购基金参照本章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股权投资机构注册资金一次性补助和房租补贴政策予以支持。(二)区内并购基金对项目实施并购,并购金额达到 1 亿元- 5 -(含)以上的,在所并购项目通过海淀区企业退出后,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并购投资奖励。每家并购基金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三)按照海淀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49 号), 对境内并 购基金、上市企 业和行业领军企业实施海外并购等国际化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 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 200 万元。(四)符合区域重点发展产业方向的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和行业领军企业,以及通过全国
9、股转系统、北京股权交易中心进行并购重组的企业,按照并购交易额的 2%给予资金支持,用于补贴企业并购时发生的中介费用,单一企业补贴上限为 50万元;如并购项目实现并表到海淀区的,补贴上限为 200 万元。中介费用是指企业并购重组时发生的法律、评估、审计等费用。(五)在并购重组中通过并购贷款融资的,还本付息后给予基准利率 40的补贴,最高补贴 200 万元。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职能,依托海淀区促进企业上市联席会议的议事协商机制作用,强化市区两级金融工作联动,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交流,全面提升我区金融服务水平。发挥北京中关村海淀金融创新商会、中关村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
10、协会、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拓宽信息发布渠道,为金融机构在海淀区落户发展和金融创新提供服务,配合有关部- 6 -门做好风险防范等工作。第十三条 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科技金融创新较突出的金融机构,经区政府认定,纳入海淀区重点企业名单。对重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人才引进、子女入学、就医保障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第三章 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支持措施第十四条 本章适用于对 2013 年之后(含 2013 年)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海淀区注册纳税、合法合规互联网金融机构。本章所称互联网金融是指符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
11、 2015221 号)的机构,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第十五条 本章所指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包括:第三方支付、P2P 网络借 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与研究机构,以及符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且经专家评审、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第十六条 加快我区重点金融功能区建设。对于入驻互联网金融中心、互联网金融产业园以及区政府指定重点楼宇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给予租金补贴政策。第十七条 申请
12、租金补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7 -(一)实缴资本 1000 万或获得知名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私募基金投资以及上市公司、央企、国企的投资。(二)主营业务为互联网金融业务,且实际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2 年以上。(三)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合法合规,未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处罚,以及工商、公安等行政司法部门立案处罚。互联网金融机构最近二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由在互联网金融方面具有一定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就互联网金融机构是否符合本条(一)至(三)项的规定出具意见。2.就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资格、所属具体业态及业务经营
13、合法合规性出具意见。3.就互联网金融机构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发生租赁行为出具意见。4.海淀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就上述内容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得出的结论性意见应明确且有具体的事实及法规政策依据。第十八条 互联网金融租金优惠政策按照互联网金融中心- 8 -招商方案(海金融2013 10 号)、中关村互 联网金融产业园招商方案(海金融2014 1 号)执行,即互联 网金融中心自具备入驻条件前三年,6 层(含)以上租金价格(含物业费)不高于 9 元/平方米/天,2-5 层 租金价格(含物 业费)不高于 12 元/ 平方米/天;互联网金融产业园自具备入驻条件前三
14、年,租金价格(含物业费)不高于 6 元/平方米/天。第十九条 互联网金融中心、互联网金融产业园入驻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申请享受三年房租(不含物业费)补助,第一年50%、第二年 50%、第三年 30%。每家机构 补助面积不超过 500平方米。每家机构一年一申请房租补贴政策。第二十条 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行业发展带动力和影响力较强、金融创新较突出、区域重点引进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按照海淀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支持办法、海淀区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支持政策。第四章 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措施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称中小微企业(除第二十八条外),是指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域内,且符合我
15、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其中,营业收入不高于2000万元(含)的为小微企业,营业收入高于2000万元但不高于1亿元(含)的为中型企业。第二十二条 本章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以下简称“一行三会” )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认定机构批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海淀区,从事中- 9 -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银行分支行、信贷中心、信贷机构、科技保险机构等。第二十三条 本章所指的信贷损失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已被划入损失类的贷款中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未偿还的该笔贷款的本金部分;或银行已依法履行诉讼程序,胜诉且执行程序已终结,贷款不能足额清偿造成贷款损失中的本金部分
16、。第二十四条 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贷款、信用保险和信用担保服务的银行、保险等机构,前两年承担信贷损失的给予信贷风险补偿。中型企业按照代偿本金部分的 20%给予补偿,小微企业按照代偿本金部分的 50%给予补偿。经认定为海帆企业的,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补偿比例分别提高到 50%和 70%。对投贷联动风险补偿标准按照北京市投贷联动实施方案中市区配套政策执行。单一金融机构每年补贴上限为 1000 万元,补偿总额以当年风险资金池金额为限。第二十五条 申请信贷风险补偿的银行、保险等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海淀区注册设立并纳税;(二)法人机构或获得所属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授权的非法人中小微企
17、业特色金融服务机构;(三)拥有中小微企业专业的金融服务团队、便捷的服务程序、创新的科技金融产品体系、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及特色化的考核激励机制;- 10 -(四)积极参加我区组织各项融资促进活动,并能够按季度报送相关数据、总结报告,配合我办相关工作的机构;(五)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北京市政府、海淀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第二十六条 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应直接用于弥补贷款损失,不得计入营业外收入或用于其它用途;同时各行应积极落实尽职免责的奖惩工作制度,给予中小微企业信贷审核和发放相关的业务、管理和风险审核人员工作便利。第二十七条 通过贷款贴息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对从驻区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
18、的纯信用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非上市和非“ 三板” 挂牌 股权质押贷款,且上年 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并符合其他必要条件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海帆计划企业中的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贴息标准分别为贷款基准利率 100%和50%,其他 类型小微企业和中型企业贴息标准分别为贷款基准利率 50%和 25%。单一企业仅可就一个贷款项目申请补贴,补贴上限为 50 万元。符合贴息政策的外币贷款以取得借款日的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补贴标准与人民币贷款一致,补贴额不超过其实际发生成本,补贴上限 50 万元。本条所指的信用贷款是借款合同上除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外,无其他担保、抵押、质押等保证方式的贷款。第二十八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运用直接债务工具融资。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