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 .作业前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得到其批准后方能实施。 2. .人员必须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证)者担任,无证者不得担任.工作。3在放炮点的二百米距离处树明显标志牌,定出放炮的时间,并派员做好警戒工作。4. 放炮信号:放炮前吹哨子三次,事先应在四周布置警戒(其范围须规定距爆炸地点二百公尺以外),注意来往人及车辆的安全。5. 放炮人在点炮前须选择好安全地点(安全棚),放炮时应记清点炮与爆炸数目,待全部爆炸后,方得解除警戒,开放通行。6. 打炮眼时,应先检查锤柄是否松动,使锤时须站在掌钎人侧面,严禁对面使锤,工作中切忌与他人谈话以免分散注意力,致使滑锤伤人。7. 岩石经爆炸后,应将未脱落的松动部份用撬棍或大锤敲落。8. 如发觉点炮与爆炸不符,不得急于查看,以免发生危险,必须待其他炮全部爆炸二十分钟后由点炮人谨慎前往检查原因,如确认未炸的炮不致爆炸后,方可解除警戒。9. 凡未爆炸的炮眼不得用任何工具掏取其中的.及雷管,亦不得重装.于已放过而未炸开的炮眼内,应在距离原眼三十公分(人工打眼)或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