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入世贸的前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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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 國 加 入 世 貿 的 前 奏國 際 專 家 圓 桌 會 議 中 國 入 世 後 香 港 內 地 法 律 界 交 流 的 展 望 2001 年 5 月 18 日 ( 星 期 五 )上 海 銀 河 賓 館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律 政 司 司 長 梁 愛 詩 致 辭 全 文陳 良 宇 副 市 長 , 萬 鄂 湘 副 院 長 , 張 玉 卿 司 長 , 汪 堯 田 教 授 , 王 貴國 教 授 , 各 位 嘉 賓 :非 常 高 興 能 來 到 上 海 參 加 由 上 海 與 香 港 的 世 界 貿 易 組織 研 究 中 心 聯 合 主 辦 的 圓 桌 會 議 , 與 國 際 專 家 探 討

2、 一 個 對 兩 地 都有 長 遠 影 響 的 題 目 。 去 年 八 月 在 香 港 與 汪 教 授 見 了 面 , 今 次 再 有機 會 向 他 討 教 , 實 在 非 常 難 得 。 每 一 次 來 上 海 , 都 感 到 上 海 正 在不 斷 地 創 新 、 前 進 和 充 滿 活 力 。 我 們 香 港 人 也 應 以 此 作 為 榜 樣 ,如 徐 匡 迪 市 長 說 : 希 望 上 海 和 香 港 能 雙 翼 齊 高 。2. 剛 才 萬 副 院 長 演 講 非 常 精 彩 , 使 我 對 國 家 加 入WTO 以 後 符 合 國 際 司 法 水 平 充 滿 信 心 。3. 今 天

3、我 準 備 向 在 座 各 專 家 報 告 香 港 法 律 界 在 國 家 入 世後 , 怎 樣 面 對 機 遇 和 挑 戰 和 特 區 政 府 與 內 地 法 律 界 的 交 流 情 況 。(I) 關 稅 與 貿 易 總 協 定 ( GATT) 和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WTO)4. 1946 年 2 月 , 聯 合 國 理 事 會 通 過 召 開 “貿 易 與 就業 會 議 ”, 商 議 成 立 一 個 國 際 性 貿 易 組 織 , 並 手 起 草 其 憲章 。 世 貿 的 基 本 精 神 , 在 其 “成 立 協 議 ”的 序 言 中 , 有 清 晰的 說 明 : -“發 展 貿

4、 易 和 經 濟 關 係 方 面 應 當 按 照 提 高 生 活 水平 , 保 證 充 份 就 業 和 大 幅 度 穩 步 提 高 實 際 收 入 和 有 效- 2 -需 求 .為 持 續 發 展 的 目 的 而 擴 大 對 世 界 資 源 的充 份 利 用 根 據 互 讓 和 互 利 的 安 排 , 達 到 切 實 降 低關 稅 和 其 他 貿 易 壁 壘 , 並 在 國 際 貿 易 關 係 上 消 除 歧 視性 待 遇 ”5. 在 憲 章 的 起 草 過 程 中 , 參 與 國 亦 擬 備 了 一 份 與 關 稅 事宜 有 關 的 總 協 定 , 以 作 為 該 憲 章 的 一 份 附 屬

5、 文 件 。 不 料 後 來 該 組織 未 能 順 利 成 立 , 包 括 英 、 美 在 內 的 23 個 國 家 只 同 意 簽 署該 份 總 協 定 , 這 就 是 現 在 我 們 所 知 的 “關 稅 與 貿 易 總 協 定( GATT) ”。6. 總 協 定 自 1948 年 生 效 以 來 , 奠 定 了 多 邊 最 惠 國 待 遇和 削 減 關 稅 的 基 礎 , 在 取 消 貿 易 壁 壘 、 擴 大 使 用 世 界 資 源 和 持 續發 展 方 面 , 漸 漸 取 得 成 果 。 本 總 協 定 的 精 神 , 各 成 員 國 在烏 拉 圭 回 合 的 談 判 中 , 同 意

6、 成 立 一 個 有 國 際 法 人 資 格 的 永 久 性 貿易 組 織 。 在 1995 年 1 月 1 日 , 世 界 貿 易 組 織 ( WTO) ,正 式成 立 。(II) 中 國 入 世 的 過 程7. 中 國 是 關 稅 貿 易 總 協 定 的 創 會 成 員 , 但 於 1950 年退 會 。 到 了 1984 年 , 中 國 以 觀 察 員 身 分 重 新 參 與 總 協 定 的 活動 , 並 於 1986 年 遞 交 申 請 要 求 恢 復 其 成 員 資 格 。 在 1995年 , 總 協 定 的 地 位 被 世 貿 所 取 代 , 中 國 便 改 為 申 請 成 為 世

7、 貿 成 員 。經 過 了 多 年 峰 迴 路 轉 的 談 判 , 中 國 終 於 在 1999 年 11 月 與美 國 達 成 支 持 中 國 入 世 的 協 議 。 在 2000 年 11 月 , 中 國 又 與歐 盟 簽 署 類 似 的 協 議 , 中 國 入 世 , 指 日 可 待 。(III) 中 國 加 入 世 貿 對 香 港 經 濟 的 影 響8. 現 在 , 讓 我 講 述 中 國 入 世 後 為 香 港 帶 來 的 機 遇 和 衝 擊 。9. 根 據 政 府 經 濟 顧 問 的 評 估 , 香 港 的 經 濟 會 因 中 國 加 入世 貿 組 織 所 帶 來 的 商 機 而

8、大 獲 益 。 估 計 至 2010 年 , 香 港與 內 地 有 關 的 出 口 將 增 加 15%( 平 均 每 年 1.3 個 百 分 點 ) ,- 3 -而 本 地 生 產 總 值 則 增 加 5.5%( 平 均 每 年 0.5 個 百 分 點 ) 。(IV) 中 國 加 入 世 貿 對 香 港 服 務 業 的 影 響10. 在 中 國 加 入 世 貿 的 談 判 過 程 中 , 與 美 國 分 歧 最 大 的 是進 入 服 務 業 市 場 問 題 。 服 務 業 包 括 電 訊 業 、 銀 行 業 、 保 險 業 等 等 。在 專 業 服 務 方 面 , 中 國 現 在 嚴 格 限

9、制 外 國 律 師 行 及 會 計 師 行 在 內地 開 設 辦 事 處 。 按 照 中 美 就 中 國 加 入 世 貿 達 成 的 協 議 , 中 國 在 多個 專 業 範 疇 作 出 廣 泛 承 諾 , 包 括 法 律 、 會 計 、 稅 務 、 管 理 顧 問 、建 築 、 工 程 、 城 市 規 劃 、 醫 療 及 牙 科 , 以 及 電 腦 和 有 關 服 務 。 中國 會 容 許 外 資 持 股 過 半 數 , 但 不 包 括 有 關 中 國 法 律 的 執 業 。外 國 律 師 事 務 所 將 獲 准 與 中 國 律 師 事 務 所 就 法 律 事 務 簽 訂 合 約 ,維 持

10、長 久 的 委 託 關 係 ( 俗 稱 “掛 ”) 。 中 國 正 式 加 入 世 貿之 後 , 只 准 在 中 國 設 立 一 家 辦 事 處 的 規 定 會 於 一 年 內 撤 消 , 外 國律 師 事 務 所 在 內 地 開 設 辦 事 處 不 會 受 到 地 域 及 數 目 上 的 限 制 。11. 中 國 與 歐 盟 就 法 律 服 務 方 面 達 成 的 雙 邊 協 議 , 也 有 作出 類 似 的 承 諾 。12. 香 港 在 服 務 行 業 方 面 佔 據 優 勢 , 內 地 開 放 龐 大 的 服 務市 場 可 以 為 我 們 帶 來 不 少 益 處 。 內 地 市 場 開

11、放 後 將 會 締 造 更 多 商貿 和 服 務 良 機 。 基 於 種 種 有 利 因 素 , 包 括 香 港 鄰 近 內 地 市 場 、 在內 地 營 商 多 年 對 內 地 市 場 累 積 了 深 厚 的 認 識 和 經 驗 、 兩 地 在 歷 史 、語 言 和 文 化 上 有 緊 密 的 聯 繫 、 香 港 提 供 世 界 級 商 業 金 融 和 法 律 服務 , 加 上 具 備 優 良 的 基 本 設 施 , 預 料 香 港 會 因 為 內 地 開 放 更 多 行業 包 括 法 律 服 務 業 給 外 商 參 與 , 而 得 以 直 接 參 與 內 地 的 經濟 發 展 。13. 中

12、 國 現 正 草 擬 有 關 外 國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新 規 定 , 雖 然 內容 尚 未 明 確 , 按 照 內 地 的 法 律 服 務 現 況 , 有 象 顯 示 開 放 的辦 法 可 有 幾 方 面 : (i) 批 准 開 設 外 國 和 香 港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規 定 可 以 更 加 開 放 、更 具 透 明 度 、 更 合 理 和 更 客 觀 , 以 便 外 地 律 師 事 務 所計 劃 在 內 地 開 設 辦 事 處 前 , 能 夠 清 楚 評 估 本 身 的 情 況 ;- 4 -(ii) 放 寬 經 營 這 些 外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規 定 , 容 許

13、內 地 與 外地 律 師 行 聯 營 , 或 聘 請 中 國 律 師 , 使 客 戶 能 夠 在 一 家律 師 事 務 所 得 到 兩 地 的 法 律 服 務 ;(iii) 放 寬 外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只 可 設 立 一 家 辦 事 處 的 規 定 , 容許 律 師 事 務 所 在 內 地 多 個 城 市 設 立 辦 事 處 , 更 加 有 利他 們 為 客 戶 提 供 法 律 服 務 ;(iv) 香 港 居 民 可 以 參 加 全 國 律 師 考 試 , 考 取 內 地 律 師 資 格 。不 少 香 港 人 都 希 望 參 加 這 個 考 試 , 令 本 港 精 通 內 地 法律 的

14、 專 才 快 速 增 加 ;(v) 有 建 議 香 港 律 師 可 在 內 地 註 冊 為 香 港 法 律 師 , 然 後 受聘 於 內 地 律 師 事 務 所 , 專 責 處 理 香 港 法 律 事 務 ; 累 積數 年 經 驗 後 , 更 可 獲 准 成 為 合 夥 人 。這 些 建 議 , 都 是 香 港 法 律 專 業 所 樂 意 接 受 的 。(V) 機 遇 和 挑 戰14. 國 家 加 入 世 貿 後 , 和 內 地 律 師 業 一 樣 , 香 港 法 律 服 務的 發 展 既 有 機 遇 也 面 臨 挑 戰 。15. 加 入 世 貿 有 利 於 國 家 經 濟 的 改 革 和 發

15、 展 , 律 師 業 作 為經 濟 發 展 保 駕 護 航 的 職 業 , 定 必 受 到 有 利 的 沖 擊 , 面 臨 難 得 的 歷史 機 遇 1:(i) 加 入 世 貿 後 將 為 內 地 律 師 業 的 發 展 營 造 一 個 全 新 的 國際 執 業 環 境 ; “經 濟 要 發 展 , 律 師 必 先 行 ”將 成為 國 際 經 濟 生 活 中 市 場 主 體 進 行 經 濟 往 來 的 必 備 條 件 ;(ii) 加 入 世 貿 後 , 將 促 進 “依 法 治 國 , 建 設 社 會 主 義 法1 參見段正坤主編:“WTO 對中國律師業的影響”,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0

16、年 3 月第 1 版,第67-70 頁。- 5 -治 國 家 ”基 本 方 略 的 加 速 實 施 , “法 治 ”精 神 將 滲透 到 社 會 生 活 乃 至 國 際 經 濟 活 動 各 方 面 , 律 師 介 入 社會 經 濟 生 活 的 程 度 越 深 入 , 發 揮 的 作 用 就 會 越 大 ;(iii) 加 入 世 貿 後 還 將 中 國 的 立 法 、 執 法 、 司 法 體 系 產 生 重大 影 響 , 律 師 制 度 和 專 業 水 平 也 將 隨 法 律 體 系各 項 制 度 的 不 斷 健 全 , 而 得 到 不 斷 的 改 善 2。16. 以 上 的 分 析 , 對 香

17、 港 法 律 服 務 業 就 國 家 入 世 後 所 應 取的 態 度 有 非 常 重 要 的 影 響 。 香 港 的 律 師 對 內 地 法 律 服 務 業 開 放 市場 後 所 帶 來 的 契 機 非 常 重 視 , 這 一 點 是 毫 無 疑 問 的 。 香 港 律 師 應可 憑 多 年 來 的 經 驗 , 提 供 高 質 素 的 專 業 服 務 , 尤 其 是 在 民 事和 商 事 法 律 方 面 包 括 知 識 產 權 法 。 香 港 的 律 師 亦 應 在 其他 方 面 , 縱 使 回 報 率 相 對 地 不 高 , 提 供 服 務 , 包 括 行 政 法 、 立 法和 法 制 建

18、 設 、 律 師 業 管 理 、 執 業 方 式 等 , 在 世 貿 的 範 疇 下 , 為 強化 國 家 法 律 制 度 、 司 法 制 度 和 律 師 專 業 制 度 的 現 代 化 建 設 創 造 有利 條 件 。17. 國 家 加 入 世 貿 後 , 除 了 為 香 港 法 律 服 務 業 帶 來 契 機 ,亦 同 樣 使 香 港 的 律 師 面 臨 挑 戰 ; 這 些 挑 戰 主 要 是 由 競 爭 所 產 生 的 :(i) 香 港 律 師 行 業 面 臨 的 問 題多 年 以 來 , 香 港 律 師 行 業 過 分 倚 靠 房 地 產 的 發 展 , 因而 忽 略 其 他 業 務

19、的 開 展 。 80 年 代 開 始 , 証 融 資借 貸 經 營 權 及 商 務 合 同 漸 漸 有 需 求 , 而 外 國 律 師 行 來港 開 展 業 務 , 以 跨 國 服 務 贏 得 當 事 人 的 信 任 , 加 上 定額 收 費 被 淘 汰 , 金 融 風 暴 更 使 中 小 型 律 師 事 務 所 遇 到前 所 未 有 的 衝 擊 , 行 業 士 氣 低 落 , 自 身 改 造 的 要 求 ,迫 在 眉 睫 ;(ii) “中 介 人 ”角 色 轉 型 , 擴 大 法 律 服 務 空 間多 年 來 , 香 港 律 師 在 內 地 與 外 地 法 律 服 務 提 供 擔 當“中 介

20、 人 ”的 角 色 。 在 改 革 開 放 初 期 , 香 港 律 師 把 他2 參見賈午光、何敏:“中國 入世后,律師業面臨的機遇、挑戰與對策”一文。- 6 -們 的 商 業 經 驗 帶 入 內 地 。 初 期 內 地 當 事 人 要 求 較 低 ,只 要 資 金 到 位 , 文 件 內 容 條 款 , 不 大 重 。 隨 內 地 的 改 革 開 放 和 商 務 發 展 , 這 個 角 色 實 際 上 亦 發 生轉 變 。 外 國 律 師 行 進 入 內 地 提 供 直 接 的 法 律 服 務 , 香港 律 師 的 “中 介 人 ”角 色 受 到 衝 擊 。 香 港 律 師 必 須把 這 個

21、 角 色 轉 型 , 提 高 自 身 法 律 服 務 的 領 導 地 位 , 加強 增 值 服 務 , 拓 展 新 的 法 律 服 務 範 疇 , 加 強 競 爭 力 ;(iii) 專 業 素 質 的 提 升內 地 法 律 服 務 市 場 的 開 放 , 不 應 由 強 勢 律 師 行 壟 斷 。在 強 烈 的 競 爭 環 境 下 , 香 港 律 師 必 須 不 斷 提 高 專 業 素質 , 這 不 單 是 一 個 硬 件 的 問 題 , 也 是 一 個 軟 件 的 問 題 。有 一 種 感 覺 是 跨 國 律 師 行 的 質 素 往 往 較 香 港 本 地 較 細規 模 的 律 師 行 為

22、高 。 香 港 的 中 、 小 型 律 師 行 如 要 衝 破這 個 框 架 , 必 須 提 升 水 平 , 能 夠 提 供 具 國 際 水 準 的 專業 服 務 , 同 時 在 收 費 上 與 跨 國 律 師 行 相 比 具 有 競 爭 力 ;(iv) 深 入 了 解 國 家 、 國 情 和 國 法若 要 到 內 地 開 設 辨 事 所 或 執 業 , 香 港 律 師 必 須 認 識 國家 , 了 解 國 情 和 掌 握 國 家 法 律 。 儘 管 有 些 律 師 不 準 備考 取 內 地 執 業 資 格 , 但 在 內 地 設 立 辦 事 所 , 需 要 接 觸內 地 律 師 和 當 事

23、人 , 在 溝 通 方 面 , 香 港 的 律 師若 只 談 香 港 法 律 , 對 內 地 情 況 未 能 掌 握 , 無 疑 在 合 作解 決 問 題 上 製 造 一 定 程 度 的 障 礙 。 事 實 上 , 現 時 許 多內 地 執 業 律 師 對 香 港 的 情 況 和 法 律 已 有 很 深 入 的 了 解 ;(v) 利 用 優 勢香 港 律 師 比 外 國 律 師 進 入 法 律 服 務 市 場 所 佔 的 優 勢 ,是 同 一 國 民 , 同 一 語 文 ; 加 上 以 上 所 說 提 升 水 平 的 互動 , 對 國 家 、 國 情 和 國 法 的 了 解 , 比 起 外 國

24、 律 師 行 更有 條 件 , 問 題 是 : 如 何 充 分 利 用 機 會 ;(vi) 學 好 中 文 , 說 好 普 通 語香 港 回 歸 前 的 一 般 教 育 以 英 語 為 主 。 此 外 , 現 時 香 港- 7 -的 法 律 教 育 也 以 英 語 為 主 ( 雖 然 法 庭 上 使 用 中 文 的 機會 漸 多 ) , 以 及 許 多 律 師 是 在 英 語 系 的 國 家 接 受 教 育或 訓 練 。 但 是 若 要 進 入 內 地 法 律 服 務 市 場 , 單 靠 英 語看 來 還 是 不 行 。 單 說 粵 語 總 是 不 能 走 出 廣 東 以 外 , 香港 的 法

25、 律 界 仍 需 努 力 , 學 好 中 文 , 說 好 普 通 話 ;(vii) 加 強 溝 通香 港 特 區 政 府 、 法 律 界 團 體 必 須 加 強 和 內 地 溝 通 , 瞭解 內 地 將 會 作 出 的 政 策 調 整 , 準 備 加 入 世 貿 後 , 早 日作 出 安 排 , 這 樣 才 可 提 高 抗 衡 其 他 外 資 律 師 事 務 所 的競 爭 力 。 一 方 面 應 該 提 高 本 身 的 競 爭 力 , 另 一 方 面 協助 內 地 改 善 其 相 對 其 他 外 資 律 師 事 務 所 的 競 爭 力 , 達致 香 港 與 內 地 雙 贏 的 局 面 ;(vi

26、ii)把 握 先 機香 港 律 師 應 該 採 取 積 極 及 主 動 的 態 度 , 了 解 客 戶 的 需要 及 業 務 發 展 意 向 , 爭 取 打 入 內 地 法 律 服 務 市 場 的 機會 和 優 勢 。 再 者 , 律 師 應 該 對 內 地 法 律 服 務 市 場 潛 力作 出 徹 底 及 深 入 的 評 估 。 在 評 估 過 程 中 , 並 考 慮 在 內地 哪 些 城 市 作 根 據 地 , 才 充 分 取 得 戰 略 上 的 優 勢 。在 這 個 專 家 圓 卓 會 議 , 我 希 望 能 夠 多 了 解 內 地 同 業 對 入 世 的 看 法 ,他 們 踫 到 的

27、問 題 , 和 對 入 世 作 出 的 準 備 。(VI) 近 年 兩 地 法 律 工 作 關 係 的 進 展(1) 內 地 和 香 港 律 師 交 替 執 業 的 現 行 規 定18. 隨 兩 地 的 社 會 和 經 濟 活 動 不 斷 增 加 , 所 涉 及 的 法 律事 務 也 急 劇 增 多 , 所 需 的 法 律 服 務 亦 不 斷 上 升 , 兩 地 的 執 業 律 師如 何 應 付 這 種 需 求 , 是 政 府 、 市 民 和 法 律 界 都 關 注 的 問 題 。19.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59 章 法 律 執 業 者 條 例 海 外律 師 ( 認 許 資 格 )

28、規 則 , 內 地 的 執 業 律 師 , 具 備 不 少 於5 年 執 業 經 驗 或 相 等 的 認 可 學 歷 和 經 驗 , 並 通 過 香 港 律 師 會 舉 辦的 “海 外 律 師 資 格 考 試 ”, 可 申 請 在 香 港 執 業 , 成 為 香 港 的 執業 律 師 。 至 今 年 5 月 初 為 止 , 透 過 這 途 徑 獲 取 在 香 港 執 業 的- 8 -“海 外 律 師 ”有 567 名 , 其 中 兩 名 為 內 地 律 師 。20. 此 外 , 和 其 他 法 轄 區 的 律 師 一 樣 , 根 據 法 律 執 業 者條 例 外 地 律 師 註 冊 規 則 ,

29、 內 地 律 師 可 向 香 港 律 師 會 註 冊 為“外 地 律 師 ”, 但 他 們 只 可 就 內 地 法 律 或 第 三 個 法 律 管 轄 區 的法 律 提 供 服 務 , 不 可 就 香 港 法 律 提 供 服 務 , 也 不 可 僱 用 香 港 執 業律 師 或 與 香 港 執 業 律 師 合 夥 提 供 法 律 服 務 。 按 香 港 律 師 會 的 數 字顯 示 , 直 至 今 年 5 月 初 註 冊 為 “外 地 律 師 ”的 人 數 為 740名 , 其 中 48 名 為 內 地 律 師 。 除 外 香 港 律 師 行 可 按 法 律 執 業 者條 例 第 39C 條

30、, 經 律 師 公 會 批 准 , 與 一 間 或 多 間 外 地 律 師 行註 冊 為 聯 營 組 織 , 它 們 可 分 擔 或 分 享 費 用 、 利 潤 、 處 所 、 管 理 或僱 員 。 這 類 聯 營 組 織 只 有 6 家 。21. 以 上 是 內 地 律 師 在 香 港 從 事 法 律 服 務 的 情 況 。 香 港 律師 在 內 地 從 事 法 律 服 務 的 情 況 並 不 完 全 相 同 。22. 根 據 關 於 外 國 律 師 事 務 所 在 中 國 境 內 設 立 辦 事 處 暫行 規 定 , 香 港 律 師 可 經 司 法 部 批 准 , 國 家 工 商 行 政

31、管 理 局 登記 註 冊 , 在 內 地 設 立 辦 事 所 , 但 處 理 的 業 務 範 圍 限 於 就 香 港 的 法律 和 有 關 國 際 商 事 法 和 國 際 慣 例 , 提 供 法 律 意 見 。 此 外 , 香 港 律師 在 內 地 設 立 辦 事 所 及 其 成 員 不 可 代 理 內 地 法 律 事 務 或 向 當 事 人解 釋 內 地 法 律 , 也 不 可 聘 用 內 地 律 師 , 這 些 規 定 和 香 港 登 記 為“外 地 律 師 ”的 限 制 大 致 上 是 一 樣 的 。23. 不 同 的 地 方 , 在 於 香 港 執 業 律 師 現 時 仍 未 能 透

32、過 類 似香 港 的 “海 外 律 師 資 格 考 試 ”的 機 制 , 申 請 在 內 地 執 業 。 成 為內 地 律 師 。 我 們 注 意 到 年 前 有 十 多 名 香 港 律 師 通 過 “律 師 資格 全 國 統 一 考 試 ”, 但 至 今 仍 未 能 申 請 在 內 地 執 業 , 我 們 明 白到 國 家 的 法 律 制 度 包 括 律 師 制 度 正 在 強 化 , 為 了 加 入 世 貿 所 涉 及的 法 律 服 務 管 理 作 好 準 備 , 現 正 草 擬 有 關 細 則 , 相 信 在 不 久 的 將來 , 香 港 律 師 和 外 國 律 師 可 透 過 一 項

33、合 乎 世 貿 標 準 的 機 制 , 獲 取認 可 的 資 格 , 在 內 地 和 其 他 法 轄 區 的 律 師 一 樣 , 成 為 執 業 律 師 ,提 供 專 業 法 律 服 務 。(2) 相 互 訪 問 和 交 流24. 為 了 加 深 兩 地 從 事 法 律 工 作 的 官 員 和 專 業 人 仕 對- 9 -“兩 個 制 度 ”的 認 識 和 了 解 , 香 港 律 政 司 和 內 地 公 、 檢 、 法 、司 和 有 關 機 構 、 法 律 事 業 團 體 積 極 進 行 互 訪 和 交 流 。 1997年 以 來 , 我 們 每 年 有 29 35 次 互 訪 , 這 些 溝

34、 通 、 懇 切 的 交流 , 對 兩 地 官 員 和 專 業 人 仕 認 識 兩 地 法 制 的 異 同 , 和 兩 地 法 制 的建 設 和 改 善 , 有 莫 大 的 裨 益 , 我 們 在 國 家 入 世 後 , 應 繼 續 加 強 互訪 和 交 流 , 向 前 邁 進 。(3) 內 地 公 營 機 構 法 律 工 作 人 員 深 化 認 識 普 通 法 計 劃25. 除 了 互 訪 交 流 外 , 回 歸 後 特 區 政 府 已 舉 辦 了 兩 期“內 地 公 營 機 構 法 律 工 作 人 員 深 化 認 識 普 通 法 計 劃 ” 目 的是 從 實 務 中 加 深 內 地 官 員

35、 對 香 港 普 通 法 及 法 律 制 度 運 作 的 了 解 。此 項 計 劃 每 期 為 期 1 年 , 分 兩 部 份 完 成 。 第 一 部 份 安 排 參 加 者到 香 港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進 修 一 個 為 期 9 個 月 的 普 通 法 及 香 港 法律 文 憑 課 程 。 第 二 部 份 則 安 排 參 加 者 到 律 政 司 或 特 區 其 他 法 律 部門 , 如 法 律 援 助 署 參 予 實 務 工 作 , 為 期 3 個 月 。 計 劃 的 對象 包 括 內 地 公 、 檢 、 法 、 司 和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工 作 的 公 營 機 構 的 工作 人

36、 員 , 每 期 人 數 約 12-15 人 。 將 於 今 年 9 月 開 始 的 第 3期 計 劃 的 準 備 工 作 已 經 展 開 。 此 項 計 劃 深 受 香 港 和 內 地 有 關 機 構和 專 業 團 體 包 括 香 港 立 法 會 和 法 律 學 院 的 支 持 和 鼓 勵 , 本 人感 到 十 分 欣 慰 。(4) 特 區 政 府 律 師 學 習 內 地 法 律 課 程26. 相 信 在 座 每 一 位 都 會 同 意 要 成 功 落 實 一 國 兩制 務 必 對 國 家 和 兩 個 制 度 有 深 入 的 認 識 , 我 常 常 鼓 勵 我 司 同事 多 認 識 、 多

37、探 討 國 家 和 內 地 法 律 和 法 制 。 事 實 上 , 從 眾 多 的 互訪 和 交 流 中 , 我 感 到 內 地 的 官 員 和 專 業 人 仕 , 對 香 港 的 法 律 和 法制 的 認 識 , 較 我 們 在 香 港 的 同 事 對 內 地 的 法 律 和 法 制 的 認 識 為 深 。基 於 這 個 原 因 , 我 司 自 1996 年 開 始 , 為 司 內 同 事 在 內 地 舉 辦了 多 個 學 習 內 地 法 律 課 程 。 至 去 年 底 , 我 司 非 常 榮 幸 邀 請 了 上 海復 旦 大 學 法 律 學 院 為 我 們 舉 辦 了 14 個 課 程 。

38、 復 旦 大 學 在 國 內 、外 享 有 盛 譽 , 歷 史 悠 久 老 師 和 同 學 的 資 歷 和 素 質 優 良 , 由 李昌 道 教 授 領 導 的 法 學 院 培 育 眾 多 法 律 精 英 , 我 司 有 幸 能 向 復 旦 各教 授 討 教 , 實 屬 難 能 可 貴 。 雖 然 每 項 課 程 為 期 只 有 七 至 八 天 但課 程 充 實 理 論 與 實 踐 並 重 , 科 目 包 括 國 家 憲 法 、 基 本 法 、 行政 法 、 民 法 、 刑 法 、 經 濟 法 等 。 除 了 講 課 外 學 員 亦 被 安 排- 10 -訪 問 上 海 市 法 院 、 檢 察

39、 院 、 市 人 大 、 監 獄 和 律 師 事 務 所 , 學 員 除了 我 司 同 事 外 , 亦 來 自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和 公 營 機 構 , 包 括 立 法 會 法律 事 務 部 , 金 融 管 理 局 、 廉 政 公 署 、 入 境 署 和 警 務 處 。 此 項 課 程廣 受 讚 賞 , 本 人 謹 代 表 參 加 者 和 有 關 部 門 , 向 復 旦 法 學 院 和 上 海市 各 單 位 領 導 致 謝 !27. 由 今 年 5 月 下 旬 開 始 , 我 們 將 繼 續 在 內 地 舉 辦 類 似 課程 , 我 們 將 學 習 地 點 移 近 香 港 的 廣 州 ,

40、 在 中 山 大 學 舉 行 。28. 剛 才 我 報 告 的 學 習 內 地 法 律 的 課 程 是 以 普 通 話 作 為 授課 語 言 , 這 可 能 對 我 司 內 只 懂 英 語 的 同 事 造 成 不 便 , 因 此 , 在 去年 11 月 , 我 司 獲 得 北 京 大 學 法 學 院 的 支 持 , 首 次 舉 辦 一 個 以 英語 講 授 的 短 期 內 地 法 律 課 程 , 為 期 7 天 有 9 名 司 內 和 1名 法 援 署 的 外 籍 律 師 參 加 反 應 異 常 熱 烈 , 評 價 甚 高 。 所 以 我 司 正 準 備 於 本 月 底 在 北 大 舉 辦 第

41、 二 期 課 程 , 希 望 能 讓 更 多 政 府律 師 加 深 認 識 內 地 法 律 和 法 制 。(VII) 回 歸 後 加 強 溝 通29. 事 實 上 回 歸 以 後 , 一 國 兩 制 的 落 實 和 基本 法 的 實 施 令 內 地 與 香 港 法 律 制 度 產 生 了 互 動 式 的 影 響 。 居留 權 的 問 題 是 一 個 重 要 的 例 子 , 顯 示 由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最 高 權 力機 關 根 據 民 法 制 度 所 制 定 的 基 本 法 和 普 通 法 制 度 所 通 過 的 本地 法 律 , 如 何 接 合 起 來 發 揮 作 用 。 同 時

42、, 也 顯 示 在 一 國 範 疇 內 的 問 題 , 如 何 可 以 在 無 損 兩 制 的 基 本 原 則 下 妥 為解 決 。30. 在 建 設 特 區 新 憲 制 秩 序 的 短 短 數 年 間 , 涉 及 兩 地 的 法律 訴 訟 個 案 有 上 升 的 趨 勢 加 上 近 年 來 內 地 的 法 律 和 訴 訟 制 度已 進 行 多 方 面 的 改 革 , 再 次 證 明 兩 地 法 律 專 業 人 員 和 政 府 官 員 需要 積 極 加 深 了 解 彼 此 的 法 律 和 法 制 的 重 要 性 。 有 見 及 此 律 政 司 己 籌 備 了 多 個 有 關 兩 地 訴 訟 制 度 的 研 討 會 。 首 次 研 討 會 已於 1999 年 1 月 在 北 京 大 學 舉 辦 , 又 於 2000 年 5 月 在 廣 州 中山 大 學 舉 辦 了 另 一 次 第 三 次 研 討 會 將 於 下 月 在 上 海 復 旦 大 學舉 行 。 這 三 次 研 討 會 的 模 式 都 是 一 樣 就 是 透 過 參 觀 和 訪 問內 地 法 院 、 司 法 和 執 法 機 關 , 和 由 香 港 律 政 司 和 其 他 法 律 界 同 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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