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湖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衡阳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常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中引发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等辐射事故。1.4 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凡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1.4.2 预防为主。加强对辐射源的监测、监控,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1.4.3 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和镇的职能作用,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分级响应。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