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维护广西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 号)、 水利部关于促 进市场公平 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 123 号)和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5 37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机械(设备)制造、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单位。本办法
2、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在广西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 信用信息平台” )公开的信息。第三条 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基本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注册资金、资质、业绩等信息及执(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从业单位等内容)。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等,所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行为
3、记录信息是指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或者未受到行政处理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所形成的信用信息。第二章 信用信息记录第四条 首次在信用信息平台公开信用信息的单位,应登录广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写和上传相关的信息;法定代表人在主管部门反馈的书面材料签字确认后,其信用信息将在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第五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报送的信用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更正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及时性、完整性由市场主体
4、负责。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及时在信用信息平台修改、补充、更新涉及本主体的相关信息,变更的信息即时在信用信息平台公布。第六条 需要撤销已公开信用信息的,由市场主体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撤销单位或人员的名称、撤销的原因,并加盖单位公章。撤销个人信息的,申请报告除单位盖章外,还须经本人签名确认。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外,信用信息全部在平台予以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有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良行为记录,可以公开。第八条 水利建设 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发布时间为长期,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5、发布期限为 3 年,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 6 个月。第九条 对水利建 设市场主体的严重失信行为,加大曝光力度,公开向社会发布。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发布期限为 3 年。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一)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二)围标、串标;(三)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工程;(四)有行贿、受贿违法记录;(五)对重(特)大质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六)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第三章 信用信息量化评分第十条 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量化评分内容主要包括信用等级、业绩、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信用信息量化评分根据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量化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6、计算。第十一条 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采用水利部评定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第十二条 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量化评分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原则上每年开展 1 次。本次量化评分结果至下次量化评分结果公布时自动失效。第四章 信用信息应用第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的应用。在资质(资格)审批(审核)、招标投标、评优评先、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充分运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信用等级和量化评分结果,建立关联管理机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十四条 在资质(资格)审批(审核)、招标投标、评优评先、日常监管等活动中,市
7、场主体所提交的材料应当与信用信息平台公开的信息相符,未在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或提交的材料与信用信息平台公开的信息不符的,不予采用。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应将信用信息量化评分结果作为评标要素,纳入评标办法。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组成联合体投标时,以评分较低的投标主体得分作为联合体的信用信息量化评分得分。第十六条 依法不招标的项目,项目法人不宜将工程、设备材料及服务合同授予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建设、管理和维护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负责与水利部、流域机构和
8、自治区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互认共享工作;收集、公布水利部公布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登记并公布由自治区本级负责处理的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配合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登记并公布由本级负责处理的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按有关规定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第十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依法行政、依规履职、廉洁自律。对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疏于监管、履职不力、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广西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信用信息应用及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