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全区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徐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泉山区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造成人2以上死亡,或危及2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5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2)区政府认为需要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处置的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3)凡涉及跨泉山区行政区域,或超出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