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在上报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有关人民政府水
2、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3.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跨流域的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由水利部负责审批。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实施主体为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管理的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复四、行政审批条件1.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2. 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3.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
3、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5.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6.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7.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8.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桂林市辖区内申请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所属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及公民个人。 六、申请材料
4、(一)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原件 2 份(格式详见附件 2);(二)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原件 2 份;(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2 份(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含图纸);(四)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提供与第三者签订协议或承诺书(复印件 2 份,原件交验);(五)技术审查单位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 1 份;(六)申请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1 份。(七)经办人身份证明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7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358
5、09263投诉电话:07735813251。十一、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办理地点:桂林市临桂新区西城中路 69 号创业大厦西辅楼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3 楼水利局窗口。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6:30附件:1.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流程图2.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书附件 1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7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材料当场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处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6、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水利工程管理处承办(共限 6 个工作日)承办人提出审批意见(5 个工作日)处室负责人审核(限 1 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 2 个工作日)局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制作决定文件(限 1 个工作日)附件 2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名 称 投资金额建 设项 目 地 点 占地面积名 称 法人代表地 址 邮政编码建 设单 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工程设计单位 名 称相关资质报告编制单位 名 称相关资质洪泛区及蓄滞洪 区名 称预计占用面积主要建设内容申请单位(签章) 法人(签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