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自 由 裁 量 权 实 施 标 准序号违 法 行 为 法 律 法 规 依 据 法 定 处 罚 标 准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能 及 时 整 改 ,按 人 防 部 门 要 求 限 期 修建 、补 建 或 交 纳 易 地 建 设 费 的 警 告 ,不 予 罚 款未 按 人 防 部 门 要 求 的 期 限 完 成 整 改 的 警 告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1不 建 、少 建 防空 地 下 室人 民 防 空 法 第 四 十 八 条 ;浙 江 省 实 施 办法 第 三 十 一 条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修 建 、补
2、建 或 者 按 照 规 定缴 纳 人 民 防 空 易 地 建 设 费 ,并 可 按 照 应 建 防 空地 下 室 面 积 每 平 方 米 四 十 元 以 上 八 十 元 以 下的 标 准 处 以 罚 款 ,但 最 高 不 得 超 过 十 万 元 。故 意 不 履 行 义 务 ,拒 不 整 改 的 警 告 ,并 处 3 万 以 上 但 不 超 过10 万 元 的 罚 款积 极 整 改 ,未 造 成 损 失 的 警 告 ,不 予 罚 款积 极 整 改 ,但 已 造 成 一 定 损 失 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3 千 元 以 下 罚款 ,对 单 位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2 侵 占
3、 人 防 工程 人 民 防 空 法 第 四 十 九 条给 予 警 告 ,并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可 以 对个 人 并 处 五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并 处 一 万元 至 五 万 元 的 罚 款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赔偿 损 失 不 配 合 整 改 或 造 成 较 大 损 失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3 千 以 上 但 不超 过 5 千 元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并处 3 万 以 上 但 不 超 过 5 万 元 的罚 款积 极 采 取 有 效 补 救 措 施 ,整 改 后 对 人防 工 程 效 能 影 响 不 大 的 警 告
4、,不 予 罚 款积 极 整 改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但 对 人 防 工程 效 能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的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3 千 元 以 下 罚款 ,对 单 位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3 不 按 标 准 修建 人 防 工 程 人 民 防 空 法 第 四 十 九 条给 予 警 告 ,并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可 以 对个 人 并 处 五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并 处 一 万元 至 五 万 元 的 罚 款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赔偿 损 失 整 改 不 到 位 ,对 人 防 工 程 效 能 造 成 较大
5、影 响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3 千 以 上 但 不超 过 5 千 元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并处 3 万 以 上 但 不 超 过 5 万 元 的罚 款经 说 服 教 育 后 及 时 补 建 的 警 告 ,不 予 罚 款经 说 服 教 育 后 仍 不 及 时 补 建 的 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3 千 元 以 下 罚款 ,对 单 位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4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人 民 防 空 法 第 四 十 九 条给 予 警 告 ,并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可 以 对个 人 并 处 五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并 处 一 万元
6、 至 五 万 元 的 罚 款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赔偿 损 失 经 说 服 教 育 后 仍 不 及 时 补 建 且 应 补 建面 积 较 大 的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3 千 以 上 但 不超 过 5 千 元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并处 3 万 以 上 但 不 超 过 5 万 元 的罚 款未 对 人 防 工 程 及 设 施 造 成 损 害 的 警 告 ,不 予 罚 款对 人 防 工 程 及 设 施 造 成 一 定 损 害 ,但及 时 补 救 的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3 千 元 以 下 罚款 ,对 单 位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5危害人防工程及设
7、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人 民 防 空 法 第 四 十 九 条 ;浙 江 省 实 施 人 民 防 空 法 办法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三 十 四 条给 予 警 告 ,并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违 法 行 为 ,可 以 对个 人 并 处 五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并 处 一 万元 至 五 万 元 的 罚 款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赔偿 损 失 对 人 防 工 程 及 设 施 造 成 较 严 重 损 害 ,或 未 及 时 整 改 造 成 损 害 的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3 千 以 上 但 不超 过 5 千 元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8、 并处 3 万 以 上 但 不 超 过 5 万 元 的罚 款及 时 停 止 使 用 ,并 组 织 验 收 的 警 告 ,不 予 罚 款组 织 验 收 前 仍 未 停 止 使 用 的 警 告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6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人防工程浙 江 省 实 施 人 民 防 空 法 办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并 可 处 以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未 停 止 使 用 且 不 积 极 组 织 验 收 的 警 告 ,并 处 3 万 以 上 但 不 超 过 5万 元 的 罚 款规 定 期 限 内 补 救 完 善 的 警 告 ,不 予 罚 款未 在 规 定 期 限
9、 内 补 救 完 善 的 警 告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7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浙 江 省 实 施 人 民 防 空 法 办法 第 三 十 三 条责 令 限 期 补 救 完 善 ,逾 期 不 补 救 完 善 的 ,处 以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存 在 严 重 质 量 问 题 ,现 有 技 术 条 件 下已 经 难 以 补 救 完 善 的警 告 ,并 处 3 万 以 上 但 不 超 过 5万 元 的 罚 款及 时 整 改 ,并 恢 复 原 状 的 警 告 ,不 予 罚 款及 时 整 改 ,但 已 造 成 部 分 损 毁 无 法 恢复 的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10、3 千 元 以 下 罚款 ,对 单 位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8 擅 自 拆 除 人防 工 程浙 江 省 实 施 人 民 防 空 法 办法 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一 款 、第 三十 四 条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可 以 对 个 人 并 处 五千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单 位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以 下 罚 款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赔 偿 损 失已 整 体 拆 除 ,无 法 恢 复 的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3 千 以 上 但 不超 过 5 千 元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并处 3 万 以 上 但 不 超 过 5
11、 万 元 的罚 款及 时 整 改 ,并 恢 复 原 状 的 警 告 ,不 予 罚 款及 时 整 改 ,但 已 造 成 部 分 破 坏 ,对 人 防工 程 防 护 功 能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的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3 千 元 以 下 罚款 ,对 单 位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9 擅 自 改 造 人防 工 程浙 江 省 实 施 人 民 防 空 法 办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第 三 十 四 条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可 以 对 个 人 并 处 五千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单 位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以 下 罚 款 ;造 成 损 失
12、 的 ,应 当 依 法 赔 偿 损 失 对 人 防 工 程 防 护 功 能 造 成 较 严 重 影 响的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3 千 以 上 但 不超 过 5 千 元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并处 3 万 以 上 但 不 超 过 5 万 元 的罚 款及时整改,未对工程造成影响的 警 告 ,不 予 罚 款及 时 整 改 ,但 已 造 成 部 分 损 毁 无 法 恢复 的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3 千 元 以 下 罚款 ,对 单 位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10擅 自 报 废 人防 工 程浙 江 省 实 施 人 民 防 空 法 办法 第 二 十 九 条 、第 三 十 四
13、条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可 以 对 个 人 并 处 五千 元 以 下 罚 款 ,对 单 位 并 处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以 下 罚 款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赔 偿 损 失 已对工程较大部分造成破坏,且 难以恢复的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3 千 以 上 但 不超 过 5 千 元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并处 3 万 以 上 但 不 超 过 5 万 元 的罚 款及 时 整 改 ,未 对 人 防 通 信 、警 报 发 放 造成 影 响 的 警 告 ,不 予 罚 款11占 用 人 防 通信 专 用 频 率 、使 用 与 防 空警 报 相 同
14、音响 信 号人 民 防 空 法 第 四 十 九 条 ;浙 江 省 人 民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管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可 以 对 个 人 并 处 5000元 以 下 罚 款 ,对 单 位 并 处 10000 元 以 上 50000元 以 下 罚 款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赔 偿 损 失及 时 整 改 ,但 已 对 人 防 通 信 、警 报 发 放造 成 一 定 影 响 的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3 千 元 以 下 罚款 ,对 单 位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未 按 要 求 限 期 整 改 ,或 已 对 人
15、 防 通 信 、警 报 发 放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的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3 千 以 上 但 不超 过 5 千 元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并处 3 万 以 上 但 不 超 过 5 万 元 的罚 款及 时 整 改 ,配 合 安 装 人 防 通 信 、警 报 设施 的 警 告 ,不 予 罚 款未 限 期 改 正 ,但 尚 未 对 人 防 通 信 、警 报设 施 的 正 常 安 装 造 成 损 失 的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3 千 元 以 下 罚款 ,对 单 位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12拒 绝 、阻 扰 安装 人 防 通 信 、警 报 设 施 ,人 民 防 空
16、法 第 四 十 九 条 ;浙 江 省 人 民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管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可 以 对 个 人 并 处 5000元 以 下 罚 款 ,对 单 位 并 处 10000 元 以 上 50000元 以 下 罚 款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赔 偿 损 失 未 限 期 整 改 ,且 已 对 人 防 通 信 、警 报 设施 的 正 常 安 装 造 成 损 失 的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3 千 以 上 但 不超 过 5 千 元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并处 3 万 以 上 但 不 超 过 5 万 元 的罚 款及 时
17、 整 改 ,恢 复 原 状 且 未 造 成 损 失 的 警 告 ,不 予 罚 款及 时 整 改 ,恢 复 原 状 但 已 造 成 损 失 的 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3 千 元 以 下 罚款 ,对 单 位 并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13擅 自 拆 除 人防 通 信 、警 报设 备 设 施人 民 防 空 法 第 四 十 九 条 ;浙 江 省 实 施 人 民 防 空 法 办法 第 三 十 条 第 一 款 、第 三 十四 条 ;浙 江 省 人 民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管理 办 法 第 二 十 四 条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可 以 对 个 人 并 处 5000元
18、以 下 罚 款 ,对 单 位 并 处 10000 元 以 上 50000元 以 下 罚 款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赔 偿 损 失不 能 恢 复 原 状 或 已 造 成 较 大 损 失 的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3 千 以 上 但 不超 过 5 千 元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并处 3 万 以 上 但 不 超 过 5 万 元 的罚 款及 时 整 改 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未 影 响 警报 实 际 使 用 的 警 告 ,不 予 罚 款14擅 自 施 工 造成 人 防 警 报设 施 损 坏浙 江 省 人 民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管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给
19、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可 以 对 个 人 并 处 1000元 以 下 罚 款 ,对 单 位 并 处 1000 元 以 上 10000 元以 下 罚 款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赔 偿 损 失 未 限 期 整 改 或 对 警 报 使 用 造 成 实 际 影响 的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不 超 过 1000元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并 处 1000 元 以上 但 不 超 过 10000 元 的 罚 款及 时 整 改 并 恢 复 原 状 ,且 未 影 响 警 报发 放 的 警 告 ,不 予 罚 款15 擅 自 迁 移 人防 警 报 设 施浙 江 省 人
20、民 防 空 警 报 设 施 管理 办 法 第 二 十 五 条给 予 警 告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可 以 对 个 人 并 处 1000元 以 下 罚 款 ,对 单 位 并 处 1000 元 以 上 10000 元以 下 罚 款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当 依 法 赔 偿 损 失 未 限 期 整 改 或 已 对 警 报 发 放 造 成 影 响的警 告 ,对 个 人 并 处 不 超 过 1000元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并 处 1000 元 以上 但 不 超 过 10000 元 的 罚 款注:“自由裁量标准”栏中所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凡规定“造成损失,应当依法赔偿的” ,违法行为人或单位都应承担赔偿责任。16未 按 规 定 缴纳 人 防 工 程易 地 建 设 费浙 江 省 实 施 人 民 防 空 法 办法 第 三 十 二 条责 令 限 期 缴 纳 ,并 按 每 日 千 分 之 二 的 标 准 加 收滞 纳 金办 理 易 地 建 设 审 批 后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缴 纳 易 地 建 设 费 的 ,责 令 限 期 缴 纳 ,并 按 每 日 千 分 之二 的 标 准 加 收 滞 纳 金 ,滞 纳 金 总额 不 超 过 应 缴 费 总 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