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应急机制,保证飞行事故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稳定。 本预案所称飞行事故应急工作(以下简称应急工作),是指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飞行事故处置中,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民用航空器搜寻和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其中,发生在民用机场及其8公里范围内的航空器应急救援工作,由事发地机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其他处置工作,按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航空器发生以下飞行事故,均适用本预案。 (1)民用航空器特别重